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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时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职责如下:(一)区自然资源局职责。1.负责拟定征收土地预公告,报区人民政府
2、批准发布。2 .负责拟征收土地的勘测、定界,并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项目立项文件、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等材料,或经批准的上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编制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制作征地红线图。3 .会同各镇人民政府开展上地现状调杳工作,并提供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4 .被征收上地所在的自然资源所需参与镇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清点、丈量、登记、审核及认定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5 .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审定。6 .会同区财政局、
3、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人社局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7 .负责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8 .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工作,对听证笔录、签到表或放弃听证证明等材料进行存档。9 .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10 .采取摇号、抽签或政府采购等方式选取测绘、航拍、评估、评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11 .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审核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落实征地补偿所需资金,征地补偿所需资金预存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账户。12 .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管。6 .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过程中的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7 .配合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 .根据拟征收土地涉及需补偿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情况,向权利人明确需要提供的具体资料,与相关当事人商定现场工作时间、收集并提交相关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服务机构工作等,为第三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9 .根据征地面积、已登记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情况,按照有关标准测算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并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10 .组织自然资源所及镇属有关部门依法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审核、认定。11 .协助区自然资源
5、主管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12 .协助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因征地引起的相关争议和纠纷等工作。13 .负责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协议,并落实补偿安置工作;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安置等协议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依据补偿登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提出补偿安置的意见,并做好化解风险预案,报区人民政府。14 .负责对拟征收土地进行巡查和防控,预防和打击拟征收土地上出现违法抢栽、抢搭、抢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15 .督促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16 .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
6、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交付土地后未供应土地前的土地清场、围挡和管理,确保被征收土地净地移交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17 .负责安置房的选房、交付、结算等具体工作。18 .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等工作。19 .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填报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变更或注销申请材料,并将上述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变更或注销手续。20 .建立“一户宅”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档案和台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补偿政策。21 .土地移交后3个
7、月内完成结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档案,并报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卜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等有关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协同履行各自职责。第四条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要求向镇级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有关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二)户口簿。(三)结婚证。(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建(构)筑物用地资料、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凭证等。(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六)土地租赁合同。(七)房屋租赁合同。(八)营业执
8、照及其他经营证照。(九)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海域使用证。(I-)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十一)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权利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镇人民政府通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报送至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1983年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经调食、认定后按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
9、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第十三条因合法继承被征收土地所在村或村民小组祖屋形成一户有多栋房屋的,经调查、认定后,可以按照一户一宅原则给予补偿,但不给予重新安排宅基地。继承人需提供户口簿、经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签章确认的书面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涉及多人具有继承权的,可以由具有继承权人共同确定最终继承人并签署放弃继承权利承诺书;涉及多人共同继承的,还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确认受托人和收款账号),对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予以确认,并根据补偿办法第二卜八条规定调查、认定后,按照以下标准补偿:(一)继承人住宅房
10、屋经调查、认定后按照本实施细则关于村民住宅的相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二)继承祖屋经调杳、认定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枳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每栋住宅房屋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奖励。(三)村民住宅房屋、继承祖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经调查、认定后分别予以补偿,分别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和限时搬迁奖励不得超过最高上限。第十四条安置房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或规划区内建设,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坚持相对集中、就
11、近安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原则。安置房应为符合国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毛坯房,其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或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允许村民住宅权利人并补缴建设用地性质由划拨转出让的地价。安置房交付时间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约定,由各镇人民政府与村民住宅权利人办理交付手续。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确定安置房交付时的有关标准支付,资金支出纳入征地成本。第十五条村民住宅安置房置换办法如下:(一)以村民住宅宅基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和次性签约补助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的评估价值等值置换,安置
12、房价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评审管理规定予以确定。(二)村民住宅权利人按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被征收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也不得大于等值置换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2 .被征收的村民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与实测建筑面积不符的,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中的较小者10平方米以上。3 .被征收的无证载建筑面积村民住宅房屋,每户最多可置.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安置房。4 .有条件选择多套安置房的,多套安置房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等值置换
13、计算出的安置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且不得大于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中的较小者10平方米以上。第卜六条安置房选房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房;村民住宅权利人在同一日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公证机构见证下通过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安置房选房全过程需在公证机构现场工作下开展,村民住宅权利人选定房屋后不得进行更改。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住宅权利人计算、结清村民住宅房屋与安置房的差价。以同一评估时点的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与所选择安置房评估价值计算,当村民住宅房屋补偿总额少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村民住宅权利人补足差价;当村民住宅房
14、屋补偿总额高于安置房的评估价值时,高出部分以货币方式补偿村民住宅权利人。第卜八条经村民住宅权利人提出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认定分户后,每户住宅房屋根据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调查、认定后,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予以补偿。权利人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每户计算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放弃安置房奖励和限时搬迁奖励不得超过其最高上限。第I九条选择房屋置换的,临时安置补助每6个月支付次,补助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村民住宅权利人据实结算临时安置补助。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需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前6个月不给予计算
15、临时安置补助。因征地造成村、村民小组办公场所变更需要进行临时安置的,按照附件1同区位、同类办公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助12个月。第二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结构的村民住宅房屋,经认定符合一户一宅的,可以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但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第二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经调查、认定后参照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评估补偿的,每栋房屋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80平方米部分(不包含首层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照补偿办法附件1建筑重置价格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第二十二条经营手续齐全是指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利用合法的永久性房屋进行工商业经营的、已办理营业执照等行业经营证件、注册登记的营业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相同且持续依法纳税经营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工商业无论经营手续是否齐全,均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第二十三条未建房屋的个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由权利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级人民政府组织镇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进行调查、认定,经认定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且不属于违法用地的按照补偿办法规定给予补偿。申请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以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