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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根据(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简称本规则)。(二)本物业治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有关物业治理和物业治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予以的职责,同步同意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立案一、初次业主委员会成立立案(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献,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立案手续: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形;2,治理规约;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二)业主委员会办理立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立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规定,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立案申请表进行立案。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治理平常物业治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汇报物业治理的实行情形;(二)按照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规定,确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行人以及辞退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
3、,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三)按照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规定,组织和实行或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行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五)及时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提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六)按照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规定,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治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七)按照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规定,拟订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爱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按照业主的意见、提议和规定,拟订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4、;(九)按照业生的意见、提议和规定,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修理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并每六个月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十一)监督治理规约的实行,对违反治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缺失;(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十三)督促未按治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题修理资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题修理资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十四)
5、友好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修理和治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治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年度物业服务打算,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二十)加大对物业治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持续提高业主自主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同意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征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形以书面公告形式
6、向全体业主汇报;(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二十三)同意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委会以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社会治安、打算生育、流淌人口、犬只治理等有关工作;(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小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小区居民委员会的提议;(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与物业治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与物业治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二十七)组织开
7、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增进小区友好的小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小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进展;(二十八):(二十九);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平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打算和实行方案;(三)主持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治理、档案资料治理和财务治理等制度;(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友好、处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行过程中的征询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行过程中的征询题;(-t)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八)完毕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同
8、意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按照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五)完毕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七):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业主委员会会议;(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打算和实行方案;(四)参与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9、印章使用治理、档案资料治理和财务治理等制度:(五)参与组织、友好、处理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行过程中的平常征询题;(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行过程中的征询题;()紧密联络业主、业主代表,广泛理解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形和征询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应业主的意见和提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题工作;(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毕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十一);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刻为O经三分之一
1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托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托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等;(二)委员因故不能参与会议的,提早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讲明;(三)讨论、决定物业治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提议,并同步将会议告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
11、签字;波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献由业主委员会公布或签订,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同意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规定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
12、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负责搜集、整顿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治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提议,并在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汇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刻、地点等。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提议和有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45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刻、地点、形式、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
13、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刻、地点、形式、内容等要紧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二条工作汇报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工作汇报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五公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平常工作汇报、特定工作汇报、财务汇报和工作打算等部分。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汇报的要紧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治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第十三条印章的使用治理与移交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应当使用业主大
14、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欠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导致经济缺失或不良阻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对应的责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要紧新闻媒体上申明遗失,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导致经济缺失或不良陋碍的,由印章遗失负责人承担对应责任。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
15、完毕交接工作。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毕交接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规定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小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详细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元。第十四条档案资料的治理与移交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姓名)保管:1,本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物业基础资料;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策、决定等书面材料;4,业主大会设置立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立案的材料;5,业主和业主代表清册及联络方式;6,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7、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治理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献;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提议书;9、运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