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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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温州市物业管理措施及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规文献,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笫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海悦城嘉园业主代表大会(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三)物业类型:住宅(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一套),非住宅一平方米;公共停车位/库平方米,位数个;物业经营用房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_平方米,人防工程.平方米;其他1:平方米;其他2: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

2、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对应的义务。第四条业主大会设置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自荐,并经业主大会筹办组审核。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投票权数过半的选举票数通过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小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小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公布决定前应听取其提议,并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治安防备等工作。第六条业主大会于年月_日的初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成立的有关资料送到街道

3、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立案。第二章业主第七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速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行政部门同意,业主不得占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业主转让房屋,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公共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变化房屋使用性质。业主变化房屋使用性质的,除遵遵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笫十条业主有权祈求业主委员会公布下列状况

4、和资料:(一)专题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状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四)物业服务协议;(五)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状况;(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状况;(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状况和资料。笫十一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提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提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

5、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专题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题维修资金;(五)准时交纳物业服务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笫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对业主具有约

6、束力。业主不得以非协议当事人为由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业主义务。笫十四条业主与物业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有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遵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按照有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九)私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场地。笫十八条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熟悉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办事认真负责的业主,优先推荐为业主代表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在竞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不得以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

7、权益的承诺来为自己谋取竞选或拟竞选的职位,在当选后被查实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取消当选资格。笫十九条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题维修资金以及实行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限制其行使上述权利,在缴清欠费后予以恢复。在后期进行维修资金筹集时,应积极履行义务和缴存,并配合维修工作的开展。笫二十条业主不得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侵权的可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章业主大会笫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如下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辞退物业服务企业;(

8、四)决定专题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行:(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规章制度;(六)制定物业服务内容、原则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七)依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依法变化共有部分的用途;(九)运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以及所得收益的分派与使用;(+)依法处分共有部分;(十一)明确停车、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收费原则。决定停车费、经营用房等共有部位收益的用途;(十二)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确定的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607人,有投票权数585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全体业主参与业主

9、大会会议或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15日,应将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送至各业主。业主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体现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业主大会所持投票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下决定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专题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二)改建、

10、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笫二十五条业主大会采用以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大会筹办组记录汇总,公布表决成果。逾期不参与投票,或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的;(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办工作。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11、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算业主状况。(二)公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0,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公布地点为:海悦城嘉园小区公告栏(入户大堂)(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四)回收记录意见。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记录。(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记

12、录成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办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第二十八条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初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笫二十九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与,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50%.(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七)组织和监督专题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

13、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三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上名,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_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按规定执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按照初次业主大会成立程序,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

14、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步结束,当期不参与业1个月内,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召集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的,先增补委员人数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人数,在增补委员产生后15日内由副主任或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按规定程序选举,进行主任选举的需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在主任缺额选举期间,由副主任或小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15日内,向全体业主进行公告,并同步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变更。第三十九条业主代表缺额,应在业主大会召开之前,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按原选举区域进行重新选举

15、。第四十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二)无端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四)因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五)在竞选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六)在换届过程中无理由不移交所保管的印章、资料、账册等业主委员会物品的;(七)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笫四十一条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与否终止其委员资格:(一)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辞职的,同步失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由业主大会确认。(二)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业主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三)收受物业服务企业、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酬劳,谋取私利的;(四)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的;(五)牟取也许阻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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