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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区建筑工程项目的公司如何缴纳税费?1.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三方协议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税款怎么缴纳?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我是外省小型建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青海省有建筑项目且月销售额为6万元,是否需要在青海省
2、预缴增值税?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1.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
3、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注: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单位的其他款项。)2建筑企业下设跨地区项目部及二级分支机构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
4、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我公司在外地的建筑项目结束后,还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吗?1.我公司有建筑项目且已办理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但是因为工程进度原因导致合同延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需要延期吗?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
5、续。2.我公司在外地的建筑项目结束后,还需要去机构所在地进行核销吗?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五、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