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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1总则I.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1. 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automaticfirealarmsystem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
2、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2. 0.2报警区域alarm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2. 0.3探测区域detection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2. 0.4保护面积monitoring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2. 0.5安装间距installationspacing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 0.6保护半径monitoring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2. 0.7联动控制信号controlsignaltostart&stopanau
3、tomaticequipment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2. 0.8联动反馈信号feedbacksignalfromautomaticequipment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2. O.9联动触发信号signalforlogicalprogram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3基本规定3. 1一般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
4、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的有关规定。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
5、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3.1.7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3. 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4. 1一般规定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4.1.2消防
6、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4. 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5. 1一般规定6. 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
7、,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6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7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
8、灾报警控制器。6系统设备的设置7. 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6.1.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6.1.2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8条的规定。1.5mL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6. 1.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1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2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
9、,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7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1一般规定7. 1.1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根据实际应用过程中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按下列分类:IA类系统可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应急广播等设备组成。2B类系统可由控制中心监控设备、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3C类系统可由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家用火灾探测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4D类系统可由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声警报器等设备组成。7.1.2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且设有需联
10、动控制的消防设施的住宅建筑应选用A类系统。2仅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A类或B类系统。3没有物业集中监控管理的住宅建筑宜选用C类系统。4别墅式住宅和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可选用D类系统。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8.1一般规定8. 1.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8. 1.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8. 1.3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11、GB50493的有关规定设置,但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8. 1.4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TK应有区别。8. 1.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能启动保护区域的火灾声光警报器。8. 1.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8. 1.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9. 1一般规定9.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9.1.2电气火灾监
12、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1电气火灾监控器。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9.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9.1.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9.1.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9.
13、1.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9. 1.7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10系统供电10. 1一般规定10.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10.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10. 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
14、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10.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10. 1.5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10. 1.6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11布线11. 1一般规定11.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采用交流220V/
15、380V的供电和控制线路,应采用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11.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表IL1.2的规定。表1.2铜芯绝缘导线和铜芯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序号类别线芯的最小截面面积(mm2)1穿管敷设的绝缘导线1.00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0.753多芯电缆0.50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室外时,应埋地敷设。11.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和传输线路设置在地(水)下隧道或湿度大于90%的场所时,线路及接线处应做防水处理。11.1.5采用无线通信方式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线通信模块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额定通信距离的75%。2无线通信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应有明显标识。12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1道路隧道12. 1.1城市道路隧道、特长双向公路隧道和道路中的水底隧道,应同时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其他公路隧道应采用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或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12 .1.2线型光纤感温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