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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学校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8)12号)和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用国家财政
2、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
3、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五)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原则;(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第
4、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理顺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创新资产管理模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5、,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领导组组长由学校主要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主要成员为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内设的国有资产管理科具体承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的主要职责:(一)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审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三)审查学校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投入、使用的监督管理;(五)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六)组织全校资产清查,产权界
6、定,协调产权纠纷;(七)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学校各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厅、教育厅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一)负责学校资产购置,负责资产帐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
7、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四)负责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五)负责全校的招投标管理和物资采购工作;(六)负责学校土地产权的管理工作;(七)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学校对外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八)接受财政厅、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各二级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贝h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执行;(二)
8、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三)负责办理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四)负责所归口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五)定期形成有关资产统计报表;(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资产管理处同时作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物资设备、办公家具、土地及各类房产等)和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档案资料、文物及陈列品管理工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域名
9、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工作,负责多媒体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以及固定资产价值的核算等管理工作;审计处负责资产转固的核算审计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土地、房产、建筑以及全校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附属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等的维修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消防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和更换;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和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宣传部负责校园宣传栏(板)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确保
10、所管理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对本单位管理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和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五)负责报送本单位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六)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七)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学校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部门指定的资产管理员为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人,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保证部门公共资产安
11、全完整。资产实际使用人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保证个人名下资产安全完整。下属部门和资产数量较多的资产使用部门可采用分级责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解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调齐1、租赁、购置相结合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第十五条学校配置国有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配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
12、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根据国家和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编制资产年度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过学校规范工作程序,报财务处审核会签。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各单位年度预算。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购置项目的科学性。购置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按照国
13、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属于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学校可自行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学校应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做好进口产品的专家论证工作。专家组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置产品的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原则上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各部门应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
14、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第十七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学校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应当及时验收、登记入账,财务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验收合格后,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的价值核算。房屋建筑物等工
15、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按照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二十三条国资处负责并协调各单位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第二十四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第二十五条学校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各单位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离职或退休手续。第二十六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