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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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我校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党(2020)13号)及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教工委2020)16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

2、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我校学生社团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第三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章注册登记第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20名及以上的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

3、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四)有1名指导教师;(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第五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成立,应当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

4、、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第六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可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第七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二

5、)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不足20人的;(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六)涉及宗教文化的;(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第八条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

6、委批准。第九条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学校外事部门统筹负责。第十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第十一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

7、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第三章指导教师第十二条XXXX大学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

8、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第十四条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二级学院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指导1个学生社团。第十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学

9、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对社团指导教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按照200元月,每年10个月计算发放年课时费。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六条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学生。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二)对社团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三)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四)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并承担相应义务;(五)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校纪

10、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学校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定期进行注册;(二)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第十七条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第十八条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

11、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应建立临时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团员,不收缴团费,不选举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团支部自然撤销。第十九条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眼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各部门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第二十条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

12、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第五章活动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必须自觉接受校团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倡导学生社团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

13、批准后方可开展。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和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设立学生社团活动奖励经费,评审认定的五星级社团给予4000元年,四星级社团给予3000元年,三星级社团给予2000元年,合格社团给予1000元/年。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

14、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二十六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应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第六章领导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负责同志参与学生社

15、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负责,团委、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统筹管理的相关职责,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的领导具体化。第二十八条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第二十九条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各相关部门、业务指导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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