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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船厂C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征收依据(一)征收目的因造船厂c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区政府决定对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第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二)征收范围住宅:新民村187号、新民村188号、新民村192197号、新民村194号-1、新民村196号-1、新民村198号东、新民村198号西、新民村200号、新民村201号、新民村203245号、新民村208-1、新民村213后、新民村217号-1、新民村224号-1、新民村220号
2、221号、新民村224号-1、新民村235号-1、新民村235号-2、新民村239号-1、新民村243号后、新民村247270号、新民村258号-1、新民村259号-1、新民村260号T、新民村272293号、新民村282号后、新民村337344号、新民村350359号、新民村363366号、新民村368370号、新民村376380号、新民村380号后、新民村382、新民村387399号、新民村400号前、新民村400号后、新民村401号、新民村404407号、新民村409号、新民村410号、新民村414418号、新民村415T、新民村421425号、新民村427429号、新民村428号后、新
3、民村431434号、新民村433号后、新民村434号后、新民村436号、新民村438444号、新民村438号T、新民村438号-2、新民村438号-3、新民村439号-1、腐乳浜6号-1、腐乳浜716号、腐乳浜7号旁、腐乳浜9号-1、腐乳浜9号-2、腐乳浜10号旁、腐乳浜10号后、腐乳浜13号-1、腐乳浜14号后、腐乳浜15号-1、通惠西路4号、通惠西路6号、通惠西路8号、通惠西路10号、通惠西路12号、通惠西路14号、新民村18号、新民村19号T、新民村2029号、新民村23号T、新民村31号、新民村32号、新民村34号、新民村35号、新民村36号-1、新民村3772号、新民村41号-1、新
4、民村42号-1、新民村43号-1、新民村44号T、新民村45号-1、新民村47号-1、新民村49号T、新民村50号-1、新民村74107号、新民村80号后门、新民村84号T、新民村87号T、新民村90号T、新民村92号-1、新民村109123号、新民村125135号、新民村131号-1、新民村137174号、新民村150号-1、新民村151号后门、新民村152号后门、新民村154号T、新民村155号T、新民村156号-1、新民村156号-2、新民村156-2旁幼儿园、新民村157号-1、新民村161号-1、新民村167号-1、新民村176号-1、新民村176181号、新民村180号-1、新民村
5、182号前、新民村183号前、新民村183号后、新民村184号旁、新民村184号T、新民村184号-201、新民村184186号、新民村185号-1、新新民村186号-2、田禾浜115号、田禾浜15号-1、田禾浜1722号、田禾浜22号-1、田禾浜22号-2、田禾浜23号-1、田禾浜23号-2、田禾浜24-1、田禾浜24-2、田禾浜24-3、田禾浜2429号;非住宅:新惠路12号、新民村12号、新民村18号-1、新民村199号、新民村362号-1、新民村437号、新惠路14号、新惠路14号旁。上述范围均含征收范围内所有门号及构(建)筑物,门牌如有出入,以项目征收范围图确定的范围为准。二、房屋评
6、估(一)评估机构选择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依法公证,多数决定确定江苏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二)评估基准价格及时点本项目的预评估基准价格为7215元/平方米,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实施基准价格为9300元/平方米。(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国土住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因非住宅房屋的性质、土地取得形式、新旧程度等不同
7、,征收决定作出后,由确定的项目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四)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
8、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三、补偿政策(一)面积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公房租赁合同上记载为使用面积的,由评估机构换算出建筑面积)。未登记建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由区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认定。(二)补偿方式1、住宅房屋的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规定持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购买。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货币补贴,不再发放定
9、销商品房准购证;从启动征收程序之日起至签约协议生效之日后一年内购买本市范围内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凭自购的商品房住宅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对被征收人再增加5%的货币补贴。(2)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产权调换房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本项目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
10、源,实行货币补偿。四、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一)计户规则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协议为一户,按户进行补偿。(二)房屋的补偿1、房屋价值的补偿:国土住宅: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2、装潢及附属物补偿:由评估公司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新建房屋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不予补偿。(三)其他补偿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0元。搬迁费每户均以2次计算。2、临时安置费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以及
11、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在公告通知办理入户手续之日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璜及附属物)的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3、固定设施移装费(1)空调移装费:挂壁式不超过300元/台,立柜式不超过500元/台;(2)热水器拆装费:太阳能热水器不超过100O元/台,煤气和电热水器不超过300元/台;(3)电话移机、宽带移装费:按照江苏省电信公司无锡分公司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08元;(4)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照市物价部门、广电管理单位等收费规定执行,每户230元。(5)煤气移装费:按照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
12、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锡价工200662号文第二条标准进行补偿,多层住宅每户2800元,高层、小高层住宅每户3300元。4、奖励费对于在征收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户30000元给予签约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5、过渡补助费对所有被征收人按照每户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过渡补助。6、困难补助对象的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对象:(1)患五种特大病的,补助2万元,患12种慢性病的,补助1万元,须由区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或提供病历,参照民政救助中病种认定办法执行。(2)有残疾的(必须持有残联
13、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一张残疾证补助1万,最高不得超过2万)(3)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1万元。(4)就业、再就业困难的(须提供就业证、再就业特困证),补助0.5万元。(5)特困职工(须提供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优惠证),补助0.5万元。(6)高龄(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助1万元。、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8万元。、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补助0.5万元。以上补助可以累计,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由区民政部门牵头认定。7、公有住宅房屋的补偿征收执
14、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20%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按照房屋补偿价的80%对承租人给予补偿。(四)其他问题的处理1、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处理当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权证建筑面积时,大于部分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应采用成本法中土地取得费用评估方法进行评估补偿。2、住宅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处理按关于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补贴的补充意见(锡征收办发2014第1号)执行。3、征收补偿最低保障标
15、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充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3267号)执行。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对于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被征收人,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一次性增加10%的补贴,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低于征收决定之日我市最低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最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货币补偿款=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XL1+(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X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最低补偿标准=48平方米X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O(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款:货币补偿款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又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48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X市政府确定的保障补偿价格每平方米4050元。被征收人购买定销商品房的,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成套住房一套和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房的评估价格和第(2)条计算的补偿款结算差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