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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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第二批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第二批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方案的补充通知文件,市教师经济适用房经过销售后,目前还剩余部分房源。经研究决定,将剩余的房源面向我市教育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进行销售。特制定本方案。一、销售原则市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销售,本次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单位逐级审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干部群众监督、量化确定销售对象”的方式进行。二、房源信息及价格(一)房源市教师经济适用房位于市一中旁边,目前2号楼还有房源28套,每套建筑面积113-115平方米(以实测

2、面积为准)。(一)价格2号楼房价,建筑面积80平米按市物价局关于市教师安置房定价的通知(凭价格(2018)12号)核定的建设成本价格1884.86元/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定价。三、申购对象和条件(一)申购对象:申请人系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的市范围内的教育系统在职在编干部职工。(二)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市内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市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职在编人员;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3.夫妇双方为一个申请单位,只能在其中一方单位提出申请,每

3、对夫妇只能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三)应提交的佐证材料: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已离婚未再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4.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证明1份;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证明;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证明;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证明;8.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限价商品房证明;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拆迁安置房;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以前在外地(市外)的工作地或居

4、住地的,提供外地的工作地或居住地出具的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政策性住房证明。说明: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簿内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真直系隔代关系)的成员,但如果申请人跟其配偶的户口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其配偶也视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四、申购流程(一)发布公告。印发市教师经济适用房销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将方案内容告知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二)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市教师经济适用房调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三)单位初审。各单位收到本单位干部职工提交的审批表后,根据方案中

5、第三条“申购对象、条件和应提交的佐证材料”的规定要求进行资格初审。对不符合申购条件或提交的佐证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不予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初审人在佐证材料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上初审人姓名后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退回申请人,初审人应在审批表初审栏签署初审意见并签名。(四)查询房产。申请人所在单位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及其提交的审批表交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申请人名单及其提交的审批表报送市房改中心查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参与享受政策性住房房产情况。市房改中心自收到名单及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批表提供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参与享受政策性住

6、房房产情况。查询结果由查询人在审批表中注明并签名。市房改中心复核后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回,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查询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告知申请人房产查询结果。(五)审核及公示。经房产查询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报送的申请人材料及拥有住房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3天内补充材料重新提交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符合申购条件的在各个单位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对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购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

7、的,由单位法人代表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中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后确定为符合申购资格对象。(六)组织出售。审核公示结束后,符合申购资格的人数如果多于房源数,通过公开量化方式确定最终的申购对象,然后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经过审核后符合申购资格的报名人数少于房源数,则直接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房号。并给予发放购房通知书,凭购房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市教育局签订市教师经济适用房购买协议(以下简称购买协议)。(七)公开量化。采用公开量化的前提是符合申报资格的人数多于房源数。1.指标量化(中学及幼儿园由学校核定,小学由中心校核定。)姓名工作年限在职双职工在职单职工学历2.计分办法(1)在职职工:教师双职工计10分(夫

8、妻双方均为在职教职工),非教师双职工计8分(夫妻单方为在职教职工),未婚教职工5分。(2)工作年限:0.5分/年。(3)学历(含在职学历):研究生12分,本科10分,大专8分,中专(高中)6分。(4)专业技术职称:副高及以上10分,中级8分,初级6分,未定级4分。3 .说明(1)夫妇为在职双职工的以最高一方来计分。(2)末位分数相等的以抽签决定。4 .确定购买对象根据量化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购买对象。并将结果在各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购买对象,发放准予购买通知书。由市第二批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购买

9、对象抽签选房号。(八)交款阶段。购房者在抽中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应先行支付足额购房首付款10万元,在签订购买协议后市教育局给予办理交房手续。购房余款在购买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按月无息缴款方式交清,亦可提前交清,月缴款数额按附件2进行执行。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市教育局签订购买协议并足额交纳首付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所抽住房,取消申购资格。在按月缴款中,连续3个月不按时缴纳房款的,由政府收回已购房屋,已支付购房款考虑折旧等因素后无息返还,房屋已装修部分不做任何赔偿和补偿。五、责任追究在住房申购中,为申请人出具虚假申购证明材料,或未按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审核,或明知不符合申购条件仍上报,造

10、成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购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住房管理市教师经济适用房将引入物业管理,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已购教师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教师经济适用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市教师经济适用房购买协议的要及时纠正。七、退出房、闲置房的处理(一)退出处理1.在住房分配后有退回房源时,在符合申购资格未取得分配名额的申请人中根据抽签方式递补申请人的住房分配

11、名额。2 .所购教师经济适用房属有限产权住房,购买时间不满5年的(时间从签订市教师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之日超计算),该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能上市交易、不得出租、转借或经营,如有违约的,住房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房屋已装修的部分不做任何赔偿或补偿。3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教师经济适用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出售。4,购买的教师经济适用房满5年(时间从签订市教师经济适用房购房协议之日起计),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12、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按相关政策执行,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以上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完全产权的办理由购买教师经济适用房的干部职工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改中心等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办理。(二)闲置处理购房人在取得住房1年内必须装修自住。住房闲置超过1年的,由市人民政府按原价回购,不计利息。八、工作责任成立市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分配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覃彩楣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朝辉同志、市教育局局长何彬同志为副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房改中心、市教育局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何彬同志兼任。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市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市房改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状况;市发改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负责核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市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日常工作。本方案由市教师经济适用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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