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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与浙江禹丰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例序号文号法院当事人观点备注页码12017年5月22日(2017)京73民终4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世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参考报社一审判决世华公司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200元,驳回其他诉求。构成著作权法所指的合理使用,还要求使用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世华时代公司使用涉案文章时修改了原作品的标题和内容,该行为至少侵害了经济参考报社所享有的修改权,因此侵犯了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本案不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抑或侵权人的违法
2、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程度、字数、世华时代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侵权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并参考作品稿酬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同时,在世华时代公司并未就经济参考报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提出反证或者作出有说服力的反驳意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对其予以部分支持亦无不妥。世华时代公司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及合理支出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一审法院未支持律师费、公证费、其他开支22017年5月23日(2017)京73民终290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鸿志天翔网络技术(北京)公司侯建江一审法院:鉴于现无证据证明侯建江的实际损失及鸿志天翔公司的
3、侵权获利,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拍摄者乔天富的身份、作品性质、拍摄内容、拍摄难度、鸿志天翔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网站的性质、规模及影响力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为每幅作品800元,不再全额支持侯建江的诉讼请求。侯建江主张维权合理开支,其主张数额合理并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二审法院:除认定一审上述观点外,还认为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除合理使用之外使用他人作品均应向作者支付报酬,否则构成侵权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贲任。鸿志天翔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支付报酬,集中使用了他人多幅涉案作品,主观恶意明显。故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情节等因素判决每幅作品800元的赔偿并不存在赔偿标准过高的问题。320
4、15年12月26日(2016)京73民终575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卓易讯畅科技有限公司黄晓阳尽管卓易讯畅公司主张其仅为搜索服务提供者,但其提交的网站及客户端后台数据中系自行制作,且其中两个应用程序的下裁网址与公证情况明显不符,因此二审法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卓易讯畅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提供搜索技术服务,认定其实施了涉案作品软件的提供行为。构成了侵害黄晓阳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审法院对黄晓阳的经济损失有维权合理支出酌情认定。黄晓阳一审主张6万元,一审认定了L5万42017年4月17日(2017)京73民终577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川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三民太奇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传播涉案作品,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面向公司要求三民太奇公司按照每千字300元的两倍即每千字600元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对此,本院认为:第、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涉案作品为一般营销与策划类文章,篇幅不长,未获得较高的知名度,此类文章具有时效性特点,涉案作品发表至今十余年,其市场影响力较弱;第二、涉案作品作者的知名度不高,其发表的涉案作品受到的关注程度不高:第
6、三、三面向公司支出的独占许可使用费为每千字70元:第四、涉案作品内容通俗易懂,篇幅较小,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不高。因三面向公司未能充分提交权利人实际损失或必联公司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每千字150元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面向公司关于一审判赔金额过低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为系列类案件,律师代理了包括本案在内的612起类似案件,原告主张每起律师费1000至3000元赔偿,但法院因其为常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复杂程度均相对较低,对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亦相对较低,一审法院仅支持300元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