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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专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专利技术保护和运用力度,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XX省专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专利奖由省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对技术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三条省政府设立XX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XX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XX省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XX省专利奖的评审
2、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及时欠理。第六条申报(一)申报XX省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须是在XX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常住的专利权人;2 .申报专利为已获授权的有效国内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3 .申报专利已经在XX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XX省专利奖: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4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5 .已经获得过中国专利奖、XX省专利奖的;6 .法律、行政法规
3、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三)申报XX省专利奖,须填写XX省专利奖申报书,并向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提交以下材料:1 .专利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副本;2 .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或者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 .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4 .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申报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还须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七条推荐XX省专利奖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二)设区的市知识产权局;(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者中国工程院院士;(四)省级行业协会;(五)省科学院、省农业科学院、省医学科学院;(六)驻X部属高校、中
4、央驻X科研单位和企业。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XX省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第八条受理评审办公室对推荐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组,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拟受理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九条评审(一)初评。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XX省专利奖评审组。各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的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第十条公示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批准公示结束后,评审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表彰省政府发
5、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和奖金。XX省专利奖每届表彰名额为特别奖2项、一等奖不超过20项、二等奖不超过30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奖金数额分别为特别奖5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列支。第十三条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以不正当手段骗取XX省专利奖的,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协助他人骗取XX省专利奖,属于单位推荐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属于专家推荐的,取消其推荐资格。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第十五条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