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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校核及验收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真正做到合理性、针对性、全面性,能全面付之实施,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所指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爆破(拆除)工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经过审核、审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或采用高、新工艺
2、、材料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认证、审查。3、参加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校核及验收的部门和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安全部人员、涉及设计职能的设计人员。4、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校核及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是否有针对性和指导施工;是否全面;是否与现场实际相符。5、项目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会审制度的前提下方可进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校核与验收。6、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在方案使用前或开工时先进行校核,并形成记录。7、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在验收时再次校核,校核与验收同步进行,并形成记录。8、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校核过程中发现方
3、案不符、达不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无针对性、不全面、不能指导施工时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未整改好不得进行实施。9、在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校核及验收过程中发现方案不符、达不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无针对性、不全面、不能指导施工、与现场实际不相符时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可实施,未整改好之前不得进行继续施工。10、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前未进行校核而实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罚款500元并停止实施,督促限期进行校核。1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验收或未整改完毕而继续施工的按公司有关制度罚款500元并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完毕。12、本制度从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附: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现场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