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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工作部学长队伍建设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生思想教育工作,发挥学生朋辈之间的教育引导作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学长队伍是在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党总支领导和学生自律委员会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参与新生教育与管理工作,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对新生进行引导的学生队伍。第三条学长是学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系)辅导员和班导师的得力助手,在学校和新生之间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第二章学长条件第四条学长的选拔对象为二年级及以上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第五条学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强;(二
2、)思想品德优秀;(三)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度专业学习不能有重修记录;(四)具有爱心、责任心和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五)遇到紧急情况,能够沉着应对。第六条学长选拔工作由学生处统一领导,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长条件和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第三章要求与职责第七条帮助新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新生角色的转换。第八条了解新生思想动态,收集新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向辅导员和班导师反映,并协助老师对新生进行教育和引导。第九条充分发挥学长的榜样作用,帮助新生做好军训、学习、生活的适应工作。协助院(系)做好新生专业学习的个体辅导与团体辅导。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学风。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十条每个班设3名学长,其中一名为组长。第十一条新生学长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学生自律委员会负责学长工作的过程管理,定期召开相关座谈会,指导学长开展工作。定期对学长进行业务培训。第十三条学校设立“优秀学长”荣誉称号,每年6月评选表彰优秀学长。各学院(系)学工办根据优秀学长标准负责具体评选工作。第十四条学长在任职期间出现违反纪律或其它情况不能担任的,由辅导员助理提名,经学院辅导员和班导师同意,学生自律委员会调查属实的撤销其职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AA大学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