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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未办理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
2、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办理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有违法违纪
3、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登陆教务系统选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在办理相关缴费手续后,学生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
4、且缴清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不足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经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的,按学校有关特困生的政策执行。第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上网查询学籍信息。第三章考勤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各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应请假,每学期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四周。请假时间在任课教师授课时段内的,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者,一律以
5、旷课论。理论和实验(实训)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第九条学生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第十条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一条考勤表由各班班长如实填写,并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每星期一交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院系办公室将缺勤情况于每月5日前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各院系于每月15日前将学生考勤汇总表报教务处学籍科,学籍科累计汇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预警机制。凡
6、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学时以上(含8学时),1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系)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8学时以上(含18学时),2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系)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8学时以上(含28学时)者,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第四章转专业、转学与双专业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评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
7、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有关规定者。第十四条申请与审批(一)学生原则上不能跨门类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跨门类转专业的,应降级就读;二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转专业的,应补修所转专业的全部课程。(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上下学期应分别在4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各学院在一周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转入学院意见后,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定,具体结果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8、历层次者;(三)已入学插班生;(四)应予退学者;(五)无正当理由者。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三月份前办理。(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
9、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三)应予退学者;(四)无正当理由者。第十八条双专业是指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本科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是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学位。(一)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已按规定缴清主修专业学费,可以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二)学生从进校开始,每年6月1日之前填写AA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获得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三)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以在每年6月1日或12月1日前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须
10、填写AA大学双专业(双学位)退修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第五章学制与修读年限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凡具有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每注册学期修读学分数不得少于8学分,预选学分少于8学分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可以提前毕业。第二十一条本科生八年内,凡不能按标准学习年限毕业离校的学生,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可申请延长一学年),继续在校学习。对于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如果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修满第二专业、第二
11、学位规定学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将修读年限延长一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典礼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并汇总后再通知到有关院系及学生处、后勤基建处、财务处。第二十二条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获批准的学生,不办理离校手续。延长学年的学生可申请住宿,能否安排住宿由学生处根据床位情况决定。这类学生原则上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管理,在下学期开学须正常注册。如不按期注册,逾期三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延长学年,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第六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每次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12、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期不计入修读年限。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学,学校审查后应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前把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学生持学校书面通知办理有关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第七章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期间连续两注册学期取得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学分均低于8学分者;(二)休学期满,
13、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又不愿意继续申请休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五)未经批准超过三周未注册者;(六)本人申请退学者。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和家长的,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告知。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自学校发出退学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AA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
14、法办理。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学校选派出国交流生按交流协议管理学分、学籍。第三十四条第二专业要求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低于35学分,主要设置专业基础课程、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需在毕业前一年选择其中一个专业作为电子注册专业。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事教育课等。留学生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
15、总学分是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以学校审核批准换证时间为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退学时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八条对已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能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已经修满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异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含)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辅修证明。不足30学分的,由学校颁发课程学习证明,并记入学习档案。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己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