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19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19项.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贺兰县富兴街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目录(19项)行政处罚(13项)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
2、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设区的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
3、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3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4、部门4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十四条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
5、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成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设区的市
6、、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5对将垃圾、泊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罚【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三十六条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产生的垃圾、沿水,必须运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集中处理。设区的市、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禁止餐厅(馆)及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榨油厂等将产生的垃圾、泊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第五十条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垃圾、泪水排入雨水管道、污
7、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6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
8、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二条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临街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鼓励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种花、种草。搭建或者封闭露台、
9、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保证邻居和行人安全。第二十三条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将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第二十五条进入市区行驶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利用公交车等机动车辆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当保持广告画面和字迹整洁完好,语言文字规范;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第二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区内合理划分可以设摊经营和从事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区域,并应当现场明示。禁止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
10、、清洗活动。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刻画。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公共张贴栏中。禁止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第二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处罚申请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单位证明。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宣传的内容、悬挂地点、悬挂期限并加盖单位印章。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
11、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书面作出决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条规定的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临街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清除。第二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二)及时清运渣土,保持整洁;(三)出入工地的车辆保持清洁;(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五)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L8米;(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八)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12、,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给予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污浊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交车等机动车辆上的广告画面和字迹陈旧、污损,未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的,对广告经营者或者车辆营运人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
13、域以外从事设摊经营和汽车修理、清洗活动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乱涂写、刻画或者随意张贴零星宣传品的,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七)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处以五百兀至一千兀的罚款。8对影响市容市貌行为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
14、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货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
15、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序号职权名称执法依据原实施部门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处罚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携鼻涕、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四)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占道从事露天烧烤、餐饮等经营活动:(六)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七)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八)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