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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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请减刑建议书(2024)鄂宜监减字第0050号罪犯胡智,男,1974年7月29日生,汉族,大学,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湖北省秣归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鄂052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智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追缴贪污及受贿所得五百七十三万五千零八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7日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胡智现从事电子加工劳动,自2021年1月27日入监以来,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

2、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于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个:2021年09月、2022年03月、2022年08月;表扬及物质奖励1个:2023年02月,且秫归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证实罚金执行完毕,秣归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执行情况报告,判决书第44页显示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执行通知书证实宜昌市纪监委已扣押794.6505万元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但罪犯胡智系三类罪犯中职务犯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综上所述,罪犯胡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执行财产刑,努力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首次减刑间隔期已过二年,多次公示无异议,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报请减刑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霏犯胡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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