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修订净稿及对比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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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07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22年7月29日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期货市场参与者包括:(一)会员;(二)境外经纪机构;(三)做市商;(四)客户;(五)交割仓库、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六)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七)指

2、定检验机构;(八)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九)交易所认定的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四条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违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交易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第五条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稽查第六条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检查和调查。稽查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方式进行。第七条交易所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要求期货市场参与者提供年报、第三方审计报告等;要求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境

3、外客户提供境外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报告;(三)对期货市场参与者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等;(四)要求期货市场参与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五)查询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六)检查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业务相关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七)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期货市场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交易所稽查工作。第九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十条交易所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投诉、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

4、份的,交易所应当为其保密。第十一条对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其他途径获得的违规线索,交易所应当进行调查,认为涉嫌违规需要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立案并告知当事人;认为涉嫌违规,但情节显著轻微、未对期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采取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口头警示、出具书面警示函、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对已经立案的违规案件,交易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者交易所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

5、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稽查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第十四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调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五条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等,并由提供人签名或者

6、盖章确认。鉴定意见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第十六条调查人员在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期货市场参与者在接受交易所检查和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第十七条期货市场参与者涉嫌违法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确保违规案件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一)暂停开通新的交易编码;(二)限制出金;(三)限制入金;(四)限制交割仓库或者车(船)板交割服务机构的交割业务、存管银行的存管业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技术服务业务;(五)降低持仓限额、套期保值

7、持仓额度或者标准仓单持有限量;(六)限制开仓;(七)提高保证金标准;(八)限期平仓;(九)强行平仓。交易所采取前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措施后,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应当以书面、录音电话等可记录的方式通知处置对象,并说明采取限制性措施的依据。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八条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单位实施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交易所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

8、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不满10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一)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的;(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四)未按规定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五)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者不签署风险声明书的;(六)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盈利或者共担风险损失的;(七)未按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交易的;

9、(八)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者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进行交易的;(九)未将客户指令下达至交易所,私下对冲的;(十)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十一)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入金的;(十二)允许客户在保证金或者权利金不足时开仓交易,或者在期权买方客户资金不足时接受客户行权申请的;(十三)挪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十四)故意制造或者散布虚假的或者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十五)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者其他交易秘密的;(十六)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十七)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10、。第二十条会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未按交易所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者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四)未协助交易所对其客户采取限制性措施、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五)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六)未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交割、财务、会计等资料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各种凭证或者审批文件的;(八)私下转让或者处分会员资格或者

11、交易席位的;(九)通过期货交易从事洗钱、恶意换汇等非法活动的;(十)未按规定履行客户交易终端信息采集及接入认证义务的;(十一)违反交易所应急交易厅管理规定的;(十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管理义务的;(十三)未按规定履行境外经纪机构备案义务的;(十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12、、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不完整记载的;(三)未按规定对保证金进行分账管理的;(四)未按规定实行每日结算的;(五)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账册的;(六)虚开发票以及其他伪造票证的;(七)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境外经纪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境外经纪机构备案的纪律处分:(一)拒不配合交易所对客户违规调查的;(二)

13、未按规定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三)违反交易所关于境外经纪机构的其他规定。境外经纪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或者涉嫌违法违规、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危及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暂停或者终止与该境外经纪机构的委托业务。境外经纪机构被暂停或者终止与期货公司会员的委托代理业务后,不得代理新增客户或者开新仓;客户要求移仓至其他机构的,应当配合完成。第二十四条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或者客户在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交易所套期保值其他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调整或者取消套

14、期保值持仓额度、暂停受理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强行平仓、取消相应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获准的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其违规持仓总金额5%以下的罚款:(一)利用分仓等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持仓限制的;(-)持仓超限且被交易所强行平仓的,但因价格涨

15、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未能及时平仓的除外;(三)多次在交割月或者临近交割月合约持仓超限的;(四)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经纪机构未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客户传达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交易所可以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做市商或者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交易所交易限额制度,超限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等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交易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开仓交易12个月以下、暂停部分期货或者期权业务、取消相应资格的纪律处分,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是拒不如实报备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回复或者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调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的;()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四)违反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会员、境外经纪机构未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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