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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全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发包、施工过程监管、验收、审计、工程款支付等环节的管理,根据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结合磨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O第一条项目申报:所有项目在申报前必须实地进行测量,形成测量书面记录,实行谁测量谁签字谁负责。第二条项目资金来源:全乡交通工程建设项目按县级部门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处置,必须以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为准。主要分财政扶贫资金(民族帮扶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交通补助资金两大类。第三条项目建设单位:除县上明确要求由乡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之外,其余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各村(居)民委员会。第四条项目设计:为节约经费,除特别要求外
2、,所有交通类项目必须在忠县交通规划研究设计院设计,不得在外另找单位设计;设计成果须经县交委进行评审。第五条项目立项:除特别要求可以以计划文件代替立项文件的以外,所有项目必须在县发改委立项,以立项文件为准。第六条项目概预算:所有项目必须按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同时还要进行概算审核、预算评审。第七条项目发包: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预算评审金额在限额以下(50万元以内),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政务(村务)公示栏内将项目来源、立项文件以及预算评审报告公示7个工作日;同时对施工企业报名的资质要求、报名时间、比选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进行公开。公示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组织
3、施工企业比选确定该项目的施工企业,比选方式原则上以不高于预算评审价的报价为准,取报价平均值,以最接近平均值的报价企业为确定中标施工企业。若报价平均值高于预算评审价下浮325%的,以预算评审价下浮3%-5%后为中标价,反之就以报价平均值为中标价。二是预算评审金额在限额以上又不足以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在县发改委抽阉确定该项目施工企业。三是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企业的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法人(或委托人)在县发改委抽阉确定招投标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公开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该项目施工企业。第八条项目合同签订:原则上所有项目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施工合同必须
4、以预算评审的工程内容、工作量和价格为基础,按中标价由经办人按县交委的固定版本草拟,送建设单位法人审查无异后签订。第九条项目施工期间的管理:主要是指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项目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施工完毕;项目所在村(居)必须发挥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让村(居)监督委员会合理安排监督员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交委对公路路基、路面宽度、舲强度等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企业完善好保险、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协助施工企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等工作。第十条项目验收:在路基调平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电话告知,由建设单位通知县交通检测所对路基进行弯沉测量
5、。路面施工完毕且满足28天的保养期后,首先是施工企业进行自验,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收到申请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由法人(或委托人)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验收,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施工企业资料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交通质监站申请进行钻孔取芯,后向县交委申请综合验收。第十一条项目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企业的结算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应由法人(或委托人)送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结算以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书面记录和县交委出具的综合验收报告为依据,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进行,结算机构必须形成工程结算报告书交建设单位。第十二条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县上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以工程结算报告为支付依据,按乡财政所的要求完备好相关拨款手续方可支付项目工程款。第十三条资料归档:施工企业必须按县级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收集、整理所有资料,装订成册,报送县级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存档备查。第十四条本办法部分条款不包括限额以下及实行工程量清单结算的交通项目。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