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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分行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指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X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反洗钱可疑交易识别分析工作,提高分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和可疑数据报告质量,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反洗钱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分行及辖内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行各单位第三条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原则:(一)信息联动原则本行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各业务系统、监控名单管理系统、反洗钱系统之间信息相互共享,整合客户身份信息与资金交易信息,为业务人员提供最全面的识别分析依据。(二)全面覆盖原则可疑交易识别应
2、当覆盖本行全部产品、客户和交易,体现在各项业务的全流程中,包括线上和线下渠道、实际和虚拟账户、本行客户和与本行发生业务关系的非本行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均应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疑情况。(三)勤勉尽职原则各岗位人员应当运用可能采取的手段和能够知晓的信息,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产品、客户和交易进行充分了解和识别分析,监测和报告各类可疑情况。(四)全程保密原则可疑交易识别工作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包括监测、调查、分析、识别、报告等环节,均不得向客户以及本行无关人员说明和披露。(五)可追溯性原则分行各单位开展可疑交易识别或协助调查工作,必须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资料,所有调查、分析、识别和判断过程
3、必须保留可以展示和追溯的记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分行法律合规部及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本级行辖内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工作,负责反洗钱系统抽取的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可疑交易的监测、调查、分析、识别、报告及排除。第五条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柜面人员负责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线索,报告本级行法律合规部;负责完善客户基本信息和可疑交易要素;负责处理分行法律合规部发出的协查以及尽职调查,及时反馈调查结果。第六条分行相关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应设置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必须满足反洗钱工作开展需要,应与辖属机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等相匹配。(一)分行1 .
4、一级分行法律合规部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和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2 .业务营运部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兼职)和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二)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必须设置反洗钱经办岗(专职/兼职)和反洗钱复核岗(专职/兼职)。第三章可疑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关系建立第七条客户首次与本行建立业务关系,应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险评估、监控名单管理等制度对客户进行初次识别,对于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建立业务关系的,严禁建立业务关系。第八条对客户基本情况存疑的,应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识别或验证客户及其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和开户目的:要求客户提供辅助证明资料,利用公用事业账单(如电费、水费等缴费
5、凭证)验证,通过政府部门公开网站信息查验,通过具备资格的商业数据信息查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等。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作为异常客户予以关注或调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一)客户信息异常自然人客户的职业、工作单位、年龄、收入、常住地等情况相互矛盾;非自然人客户的法人、行业、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情况存疑;多个客户信息相似或相同;非自然人客户股权关系复杂、受益所有人难以识别;客户属于限制类监控名单等。(二)客户行为异常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不愿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证明文件;他人代为办理业务,代理关系或代理原因存疑;有故意躲避监控的嫌疑;语言含糊、排斥与柜员交流,不听从风险提示;办理与本
6、人身份、年龄等不相符的业务;客户电子渠道交易额度设置过高等。第二节客户存续期间第十条客户存续期间,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大堂经理、柜面人员等一线人员以及其他客户关系建立或维护人员,应持续关注客户的日常情况和交易行为,持续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和重要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情况,发现和识别客户异常行为和异常交易线索,及时报告分行法律合规部进行重点关注、调查分析。第十一条根据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需要进行重新识别和持续识别的客户,如果经核实不能排除客户存在犯罪嫌疑的,应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二条对于洗钱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客户,本行反洗钱系统对其存续期间发生的全部交易均纳入单规则可疑交易案例分配至分行
7、各级处理中心进行人工分析甄别。第十三条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以下行为,应当在反洗钱系统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属地分支机构报告:(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四条对于未在分行开立客户、账户但仍与分行建立业务关系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如潜在客
8、户、虚拟账户、合作商户、贷款客户等,分行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如产品部门、市场部门等)或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后续维护业务关系过程中,持续关注客户情况,发现异常线索及时报告分行法律合规部。第四章可疑交易识别第十五条分行可疑交易识别工作由系统筛选和人工识别相结合,反洗钱系统按照设定的可疑交易特征和模型每日从全部交易中筛选符合监测标准的可疑交易案例,由分行法律合规部、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专职人员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判断是否上报或排除,经一级分行法律合规部复核和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核通过后形成可疑交易报告报送至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于可疑程度较高的同时报送属地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第十
9、六条反洗钱系统筛选提取的可疑交易案例,自动分配到归属分行,其中分行本部以及辖内同城支行的可疑交易案例归属到分行集中处理,二级分行本部以及二级分行辖内支行的可疑交易案例归属到二级分行集中处理。第十七条对于系统筛选分配的可疑交易案例,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处理:(一)分行法律合规部及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经办人员查看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案例,根据系统总结的案例主体、基本信息、交易网络、风险分析、可疑特征等进行全面分析。(二)分行法律合规部及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经办人员认为已有的客户及交易信息不足、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的,应在反洗钱系统中向案例涉及的机构(客户归属机构、交易发生机构、账户开户机构等)发起案
10、例协查或尽职调查,或将交易下发至交易机构补录完整交易要素。(三)分行业务营运部和营业网点经办人员根据接收到的案例协查或尽职调查通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客户经理、一线柜员等相关人员对客户及其交易开展调查,收集分析甄别可疑交易案例所需的补充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反馈协助调查结果。(四)分行法律合规部及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经办人员收到调查结果后,综合分析可疑交易案例是否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犯罪活动,拟排除的应详细记录排除原因和分析过程,拟上报的应按规定完成可疑交易报告全部内容,排除和上报均需提交分行法律合规部复核人员。上述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分行法律合规部复核人员对分行法律合
11、规部及辖内二级分行法律合规部经办人员提交的全部可疑交易案例进行复核,同意排除的复核后即处理完成,同意上报的需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审批。如复核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退回经办人员重新进行分析和操作。上述工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八条人工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调查分析客户基本信息、交易背景、交易目的及其合理性,包括客户经营状况和收入来源、关联客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情况、开户或交易动机等。(二)整体分析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对客户全部开户及交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判断客户交易与客户行业/职业、主营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收入状况等是否相符。(三)涉嫌利用他人账户实施犯罪活动的,与账
12、户所有人核实交易情况。(四)其他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第十九条对于渤海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系统未监测到的可疑交易线索,发现部门/机构报告分行法律合规部后,经办人员必须认真进行分析甄别,判定需要上报的,应使用反洗钱系统相关功能进行手工添加并生成可疑交易报告。第五章可疑交易报告第一节报告管理第二十条通过本行反洗钱系统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写报告内容:(一)报送方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人行属地分支机构;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人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中
13、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其他机构,选择的报送方向应与后续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对象保持一致。(二)采取措施注明本行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持续跟踪监测、已调高客户风险等级、已报告属地人民银行/公安机关、限制客户部分交易功能、中止客户办理业务、止付客户账户、已与该客户解除业务关系、客户销户等。(三)涉罪类型根据分析结果判断客户可能涉及的犯罪类型,按照涉罪可疑交易行为代码表正确选择。(四)可疑资金活动描述资金交易及相关的客户信息或行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关键信息、业务产品类别、交易特征总结(如发生的时间、地点、金额、频率、支付渠道、资金流向、交易对手等)、尽职调查情况、交易/行为异常情形等。
14、应将资金活动与客户情况综合分析,能够支持判定的涉罪类型。(五)其他可疑报告触发点描述除客户及资金情况外其他需要在报告中明确提出的异常情况。(六)报告附件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详尽程度,可采取添加附件的形式补充报送相关资料,附件内容可以是word格式的详细文字报告、excel格式的资金交易明细表、jpg格式的监控录像截图等,用以佐证本行对于可疑交易的分析和判断。第二十一条需要向属地人民银行报送书面可疑交易报告的,应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渠道、路径、格式和内容进行报送。第二十二条分行复核人员必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于可疑交易报告的审核把关,关注以下审核要点:(一)报告是否符合本指引所述填写要求
15、,身份要素、交易要素是否内容完整、描述准确,是否符合报文接口规范格式。(-)是否进行尽职调查,是否深入了解、核实并填写客户基本情况、交易实质信息、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等信息。(三)资金脉络分析是否清晰,是否能够说明客户交易在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方面存在的可疑特征。(四)报告中是否包括同一客户在本分行辖内不同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部账户发生的资金交易。(五)如主要交易对手也在本行开立账户,是否对其资金交易情况进行一并分析。(六)身份背景疑点和交易行为疑点是否描述清楚,是否能够有效支持选择的犯罪类型,调查和判断过程是否逻辑清晰、合理。(七)报告是否具备及时性,其中包含的资金交易是否主要发生在近三个月至半年。(八)报告是否具备较高的线索价值。(九)如报告添加附件,附件内容和格式是否完整、准确、规范。(十)如为排除的可疑交易案例,排除是否合理,排除理由是否充分、详尽。第二十三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系统中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三)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客户存在拒绝提供/更新基本信息、隐瞒或伪造关键信息、不配合本行尽职调查工作以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疑等情形的。(四)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