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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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标准(2022年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出资企业是指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管理的其他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进行重大

2、投融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进行重大资产交易、发生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提供大额财务资助,以及与关联方交易等影响出资人权益,应当告知市财政局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包括备案和定期报告、临时(或事后)报告。其中:备案事项为事前报备事项。第二章报告责任人第四条出资企业的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为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其中,董事长或市财政局指定的国有产权首席代表为首席报告责任人。首席报告责任人和其他报告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共同承担责任。第五条首席报告责任人承担重大事项首要报告责任。特殊情况下,首席报告责任人可以指定其他报告责任人履行报告义务。第三章须备案和报告事项第六条下列事项为备案事项

3、:(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方案。(二)出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三)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和出资企业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及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四)出资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五)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出资企业年金总体方案,包括所属企业的年金实施方案。(六)企业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七)企业重大融资事项。(八)企业重大担保事项。(九)企业重大资产交易事项。(十)企业放弃重大权益事项。(十一)企业大额资金往来事项。(十二)企业提供大额财务资助事项。(十三)企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四)涉及企业稳定的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案。(十五)出资企业子

4、企业以货币出资与非国有资本合作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事项。(十六)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项处理方案。(十七)企业对外大额捐赠事项。(十八)其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定明确须事前报告的事项。第七条下列事项为定期报告事项:(一)出资企业董事会作报告(年度)。(二)企业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分析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三)企业投资统计情况(季度)和分析报告(年度)。(四)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季度)、出租(半年度)统计情况和分析报告(年度)。(五)企业融资和担保情况分析报告(年度)O(六)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年度)。(七)企业依法治企工作报告(年度)。(八)企业全面风险管理

5、工作报告(年度)。(九)企业员工招聘及交流情况报告(年度)。(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年度)、环境保护(年度)、安全生产(季度和年度)以及信访稳定(半年度和年度)等专项工作报告。(十一)出资企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对市财政局出资人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年度)。(十一)其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定明确须定期报告的事项。第八条下列事项为临时(或事后)报告事项:(一)出资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决策、投资、担保、财务管理、授权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涉及重大事项的重要管理制度。(二)企业除特别监管类项目外的重大投资事项。(三)企业招聘员工计划方案和招聘结果。(四)出资企业部门经理(或主任)和出资企业子企业(二级企

6、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推荐(拟任)和任免事项。(五)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六)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资产损失。(七)国家颁布新的政策或者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八)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九)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执行等。(十)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十一)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因履职行为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监管惩戒措施等。(十二)重大

7、事故隐患、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产品质量事故、重大信访稳定事项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事项。(十三)其他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规定明确须及时报告的事项。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和担保、重大资产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制定。第十条按照有关规定须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有关重大事项,出资企业应当在上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或市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告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的投资、融资和担保等事项,出资企业应同时报告市财政局。第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外,金融机构(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

8、事项,且该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同时报告市财政局。第十二条市财政局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或其它方式授权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审批权的重大事项,出资企业应当按要求将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和实施情况报告市财政局。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程序第十三条对定期报告事项,出资企业应当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编制完成月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进行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十四条对备案、临时(事后)报告事项,出资企业应当在内部决策机构作出决策、知道或应当知道事件发生之日起5个

9、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书面备案和报告(对相关事项报告的时间节点,其他专项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情况特别紧急的,报告责任人应当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传讯方式立即报告,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报书面材料。第十五条出资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提供经报告责任人审核签发的备案或报告文件。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还应当提供内部决策机构的决策文件。第十六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审计评估、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以及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的重大事项,出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相关的报告、结论等材料。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可以要求出资企业对备案和报告的重大事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要求

10、补充材料的,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告知出资企业,出资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出资企业报送的备案和报告事项,一般作存档备案管理,可不作书面答复或反馈(财政局履职清单及其他专项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明确需出具备案意见的除外)。其中,对属备案事项的,市财政局经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反馈企业,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市财政局在办理重大事项备案和报告时,发现企业方面存在问题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现存在问题属于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事项的,应当责成其停止实施相关事项,并依法予以处理:1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11、、行政法规的,市财政局可以直接宣告该决议无效;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财政局可以要求董事会自行撤销该决议,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 .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市财政局可以提出异议,或依法提起诉讼。(二)发现存在问题属于市财政局授权管理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机构决定事项的,市财政局应当指导和督促授权管理企业依法处理。(三)发现存在问题属于出资企业各级子企业股东会、

12、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定事项的,市财政局应当督促出资企业依法处理。(四)发现存在问题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范围的,市财政局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工作建议或进行风险提示。第十九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对市财政局作出的决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受理登记和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一条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中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登记和保密工作。第二十二条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并在企业章程中加以明确。第二十三条出资企业监事会或监事要对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行为加强监督,发现企业以及报告责任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应当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和报告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出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的,由市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瞒报、迟报、谎报或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拒不接受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报告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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