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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宗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宗设备的管理,规范大宗设备的维护保养、维修,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长期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大宗设备是指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或同类设备拥有量价值达到1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专用设备(不包括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三类。(一)服务保障类。指电梯、锅炉、蒸汽发生器、中央空调、供热(供水)设备、中水处理系统、医疗设备、供电设备、厨房设备、公共会议室音控视频设备、舞台机械设备、广播及电视设备等。(二)监控安防类。指消防设备及系统、安防视频及门禁监控设备和系统等。(三)网络服务类。指
2、网络设备、存储、服务器及网络机房配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精密空调、UPS及配电系统等)、校园一卡通及配套系统等。第三条维护保养、维修实行统筹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一)国有资产管理处为维护保养、维修统筹管理单位,负责确定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商、合同签订、经费管理;(二)经学校确定为归口管理部门的单位,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及对服务商的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见附件)第四条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需定期或不定期对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检修、保养、缺陷修补和技术支持;维修是指设备发生故障或发现隐患时的单次修理。第五条维护保养、维修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第六条服务商确定(一)维护保养服务商质保期内,
3、设备维护保养、维修由厂家或供应商提供;质保到期前六个月,国有资产管理处启动服务商确定工作。同类设备的维护保养原则上由一个服务商提供,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三年维护保养费用预算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只能由指定服务商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从政策和实际工作层面进行必要性论证。达到招标限额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未达到招标限额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二)维修服务商单次维修预算在学校招标限额以下的,由确定的设备维护保养服务商提供;如维护保养服务商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有
4、资产管理处确定。达到学校招标限额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维修服务商。确因时间紧急,不能采用招标方式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学校审批。第七条维护保养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服务商签订,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商的维护保养范围、内容、职责、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维护保养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两份,归口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第八条服务商的管理(一)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按合同要求实施维护保养工作。(二)违背合同内容,不按规定完成维护保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违约情况以书面形式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合同约定对服务商采取相应处罚。(三)因服务商原因
5、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和安全问题的,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终止合同。第九条设备维护保养、维修工作流程(一)维护保养流程从维护保养合同生效起,服务商根据合同内容对大宗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每次维护保养结束后,服务商须填写“XX大学大宗设备维护保养清单”,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应对维护保养情况逐一核实并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结算时须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维修发票、“维护保养单”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支付维护保养费用。(二)维修流程设备发生故障时,归口管理部门须及时通知服务商,由服务商根据故障情况编制包括故障原因、维修明细、预算等情况的维修申请。因情况特殊需立即维修的,归口管理部门可及时实施维修,维修后说明抢修、加急原因,并填写维修申请表。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预算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后实施。如维修服务商不是确定的维护保养服务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之签订维修合同。预算在一万元(含)以上的维修,服务商在维修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出具维修情况报告,归口管理部门经办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核实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根据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的维修申请、维修情况报告、发票等相关凭证支付维修费用。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