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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绩效考核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五部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省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依据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对象为受委托运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单位。第二条县政府确定县生态环境分局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日常
2、管理,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运维并对其运维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管厕所粪污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指导粪污资源化利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城镇排水规划,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周边农村延伸。县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运营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县审计局依据运营年绩效考核结果,对第三方运营服务费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各乡镇政府负责制定年度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
3、督促村级组织、第三方运营单位按要求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管理;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巡查、检查、监督,配合做好尾水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第三条第三方运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订运营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处置、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内容,水质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在污水处理设施周围设立规范的围栏,并在明显处悬挂公示牌,注明名称、规模、工艺、处理能力和出水标准、运维单位及运营维护期限、运维
4、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四条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放执行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2020)标准,采取综合利用进行农灌的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要求;尾水无黑臭,污泥无残留,全部处置或利用。第五条考核方式采取日常考核与联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站一考。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工程主体运行维护占60分,污泥、尾水处置或利用占30分,管理制度建设占5分,社会综合评价占5分(见附件1、2)O日常考核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每月抽检一次,抽检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o联合考核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各乡镇、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加,每半年一次,对所有运
5、营站进行考核。月考分值和半年考分值分别占运营年绩效考核分值的60%和40%o第六条运营年绩效考核分值与运营服务费挂钩。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运营服务费;分值在80分(含)90分的,拨付9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70分(含)80分的,拨付8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60分(含)70分的,拨付7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判定为运营不合格,视情况拨付不高于60%的运营服务费。第七条运营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运营服务费按季度拨付。第八条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费用由第三方运营单位承担。大修事项(包括处理单元重建、填料更换、生物膜更换、提标改造等)由第三方运营单位报县生态环境分局审定,报请县政府同意另行追加费用。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运行使用的,第三方运营单位需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分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不计入考核,按运营服务中标合同总价的平均价扣减相应的金额。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