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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行政复议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并对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具体原则如下:(一)合法性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具体要求包括: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及其职权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依法成立并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层级监督权的行政机关;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必须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否则就构成越权。2、行政复议的依据应当合法。行政复议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
2、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出,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徇私枉法,做出与法律法规内容相反的规定,否则无效。另外,自然失效或者被明令废止或者与上层次法律规范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依据。3、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法关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做出复议决定的规定。这些程序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办事,不能跳过某一必经的步骤。如行政复议的启动机制是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没有申请就没有复议,不能在申请人尚未提出申请时就主动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要严格制作法定的文书形式,如行政
3、复议决定书要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不能加盖其他机关或者机构的印章;要严格遵守复议程序的法定顺序,不能颠倒;要严格遵守行政复议有关期限的规定。(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的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性原则是合法原则的必要补充。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是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属于一种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因此必须注意遵循这一原则。1、要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公正对待,一视同仁,尤其不能“官官相护”。2、对不同的申请人,不论其地位、权势、名望、与行政复议机关有无“关系”,都应一样相待,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以“情”代法。3、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
4、行审查,要严格以法律的目的和社会公认的公正标准为尺度。(三)公开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它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该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公众及社会舆论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情况。按照这一原则,行政复议的程序对申请人是公开的、开放的,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的依据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依据内部文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最后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必须是公开的。(四)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保证行政复议提高效率的重要准则,它要求行政复议在保证公正、效率的前提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
5、给相对人一个答复,以减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之前的负担。及时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按审理期限审结案件。3、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五)便民原则所谓便民,就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申请行政复议权时更加便利,节省费用、时间、精力。卫生案件涉及公民健康,便民是及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要尽可能采取能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方式。(六)不调解原则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定职责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既是权力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无权任意处分自己的职责,更无权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调解以改变行政行为的内容。因此行政复议不可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案件。(七)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我国行政复议采用的是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八)行政复议实行一次复议制的原则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再次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