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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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税务机关。第四条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

2、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夏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杳申请;(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第五条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六条纳

3、税人及其他税务当理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k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书面通知银行

4、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务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

5、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夏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四)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规定不含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具有规章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九条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第十条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6、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十一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第十二条对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税务机关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

7、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三)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四)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本规则第

8、七条第(一)项行为不服,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

9、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第十七条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熨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

10、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十八条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五章税务行政复议受第二十条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11、。第二十一条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夏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

12、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二十四条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夏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第六章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杳了解情况。第二十六条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

13、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在行政复议过程种,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熨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14、第三十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一条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第三十二条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杳,提出意见,经复议

15、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疑难的烫议申请,复议机关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各复议机关自行确定。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M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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