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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最大”和“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落到实处,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打赢污染防攻坚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甲地省省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乙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任务分工、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一、党委责任(一)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
2、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方针政策,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生态环保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环境整治、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
3、制度。(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六)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七)各党委、党组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应当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二、县人大常委会责任(一)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工作。针对全县生态环境法治领域的薄弱环节,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二)加强法律监督。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生态环
4、境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三)建言献策。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就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开展调研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各相关职能部门高质量办理意见建议。三、县政府责任(一)对本行政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丙地县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全面压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二)加大财政投入。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
5、面的政策和措施。(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生态工程节能减排、环境整治、美丽城乡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加强高寒草原建设。加强退牧还草、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生态环保公共服务水平。(四)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依法依规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保障生态红线安全。(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
6、,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防联控、联合执法管理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六)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层级相衔接的环境监测预警机制,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全过程管理体制。(七)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依法惩处。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八)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对造
7、成生态损害的行为,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或责成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建立严格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奖励惩戒制度。(十一)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加大专项督促检查力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十二)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四、县政协责任
8、(一)充分发挥政协政治机关作用,监督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向好。(二)有计划组织政协委员对全县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三)充分履行政治协商职责,就本地区生态环境重大决策进行协商。五、县纪委监委责任(一)对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及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反馈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二)受理各党委党组和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问题线索检举或控告,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所列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9、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六、县委组织部责任(一)组织开展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和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二)严格落实甲地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会同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三)加大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选拔和培养力度,大力支持环保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和培养,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四)将生态环保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
10、县委党校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七、县委宣传部责任(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决策,将生态文明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组织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分类分级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宣传、科普宣传、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科学认知水平。(三)负责环境舆情应对协调指导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积极回应社会舆情热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报道,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四)协调县融媒体中心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五)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六)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指导督促新闻媒体发布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加
11、强正面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八、县委统战部责任(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一)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以及少数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及时通报生态环保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负责协调做好宗教场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县委政法委责任(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二)监督政法系统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十、县委编
12、办责任(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同推进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协调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按改革要求和相关规定,优化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合理配置环境保护部门人员编制。十一、县直属机关工委责任(一)指导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推动树立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的理念。(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十二、县人民法院责任(一)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集中审判和专业化审判,发挥审判
13、职能作用,促进环境执法和司法有效衔接。(二)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强化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资源监管职责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化、专业化审判。依法办理环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三)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四)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加强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或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案件,发挥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减损功能。(五)依法审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有效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国家所有者权益。十三、县
14、人民检察院责任(一)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办理。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增强生态环保司法保护强制力。(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待接,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教育等手段,依法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依法规范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加大生态环保领域民事、行政案件检察监督力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检察保护,严肃查处、积极预防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十四、县生态环境局责任(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收费、区域限
15、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一)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构建生态文明建设现代管理体系。(三)编制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四)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红线区域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会同丙地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污染源监测网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预警监测,推
16、行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大数据共享平台。(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农村环境整治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八)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环境经济政策。(九)负责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