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法律)第22讲_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行政复议关系、受理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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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考查分值本章最近3年平均分值约9分,2019年为11分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结合)2020年教材主要变化新增:行政诉讼立案的部分内容。本章结构框架图第一节行 政诉讼概述C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亮)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梅)第六章(1第二节行政 诉讼受案登围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困及不受理的案件(窜UQ温%行政一行政诉讼管隹的种类(拿褥),行政诉讼原告(W)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被告(掌标)行政诉讼第三人(学怖)行政诉讼代表人与行政诉讼代理人(学握)第五节行政诉讼 证据制度E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熟悉

2、)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欣、质证和审查认定(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学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芹(掌梅)赛露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了解)第七节行政 诉讼的执行 与非诉行政 案件的执行行政赔偿诉讼(掌握)行政诉讼的执行(了解)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熟悉)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考点1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熟悉)(P116)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

3、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提示】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总结】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I)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3)

4、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3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审查行为是否合法、明显不当行政复议审查行为是否合法、合理4 .司法依法变更原则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A机关原则上不得变更【提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考点2】行政

5、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掌握)(P117)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自由选择,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诺笈议,登议VS一一复议前蕾型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诉讼人民法院起诉只能申诂行政如议,不能提起1.复议终局型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1.选择型(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非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6、组织选择。如果先立案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总结】先选择了更议复议期内不得向法院起诉;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先选择了诉讼法院受理的,不得再申请复议I同时选择(又复议又诉讼)I先立案一选择I2 .复议前置型(1)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如果当事人申请撤回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3 .复议终局型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

7、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依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作出复议决定主体省级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内容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审级制度不同两审终审制一级复议制审理方式不同原则上开庭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审理标准不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参照规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第二节行政诉

8、讼受案范围【考点1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掌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2020年调整)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4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5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

9、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7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8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9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10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11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12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隙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IL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

10、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1.国家赔偿与行政补偿(1)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2)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 .公司登记行为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

11、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 .行政征收1 1)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 2)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不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解释】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非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的紧急状态等行为。(性质上属于政治行为,而非法律行为)3 .行政法规、

12、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4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5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裁决不服,不得复议或诉讼6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视为作出新的行为,可诉驳回了当事人申诉,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查复处理行为9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10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解释】如

13、行政机关的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此类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IL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通知历管局把甲的房子过户13.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时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申请复议张某不予受理A机关(复议机关)12.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向A机关的上一级B行一政机关反映(申诉)向法院起诉诉讼14.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

14、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例题1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9年)A.税务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B.税务机关协助法院执行时采取违法方式作出的执行行为C.上级税务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执法检查、督促履责行为D.税务机关作出的对纳税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或者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答案】B【解析】选项B: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本选项中,税务机关采取违法方式作出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可提起行政诉讼。【例题2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18年)A.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行为B.层报、咨询、论证等过程性行政行为C.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行为D.税务行政指导行为【答案】C【解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不限于):(D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选项A)O(2)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政行为(选项B)。(3)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选项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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