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替代性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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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替代性关系【案例】2009年11月11日,王某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为1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工会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8月4日至2010年11月13日的集体合同。自2010年4月起,王某的月工资增加到1700元。2010年10月26日,王某以工资太低为由申请离职,某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未与王某结清2010年9月和10月的工资。后王某向某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700元、加班费10656元、经济补偿金3400元、因违法约定试用期规定应支付的1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8700元、垫付保险费6000元。2011年4月6日,某仲

2、裁委做出裁决:一、某公司支付王某工资2700元;二、某公司支付王某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倍部分16872.42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评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集体合同上的签字能否代替签订劳动合同,二者在效力认定上是否存在冲突?(一)集体合同的性质从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制定程序上来看,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1、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是特定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单位的全体劳动者

3、,由工会作为代表,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不能由劳动者个人或其他团体作为代表签订集体劳动合同。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协议。根据前述法律条文的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规范的是单位内部劳动者全体性、整体性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以协调和规范内部劳动关系为目的。3、集体合同的制定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订立集体合同首先由企业

4、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后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然后由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荐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订立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不是集体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的关系在企业内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有约束力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与效力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可称为“厂规厂法”,目的是建立单位的内部秩序,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

5、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分为两类,即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这类制度的制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

6、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告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对于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则属于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范畴,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与联系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双方都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都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工会或者劳动者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主要是关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其效力也是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是单个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约定。3、形式不同。集体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也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此外,二者在合同期限、合同目的、生效要件等方面也都有不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中一个或几个重要方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确定一个整体上的劳动标准,而非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故本案中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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