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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检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镇域范围内限额以下工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镇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一、限额以下工程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含2层)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农民自建2层以下住宅不受面积和投资额限制。二、限额以上工程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三、职责分工(一)村级:工程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各村配备信息员,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巡查并管理本村农户
2、拟建设项目,协助建设户设置施工标识牌。在工程建设的过程当中协助、参与并全力配合开展监督监管。(二)国土所:及时查勘各村上报建房户申请建房位置的土地性质。(三)乡建办:指导建设农户建房的审批,开工建设前的项目报建备案工作,做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及服务工作。不定时对镇域范围内工程建设进行巡查、抽查,对过程中发现的影响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的情形,予以告知并监督整改,待整改达标后方可允许其施工,并做好巡查记录台账。(四)执法中队:对镇域内建设工程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
3、使行政处罚权。对没有建筑资质证或没有经过备案的建设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五)安监站:对镇域内在建工程按部门职责进行监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四、工作内容(一)工程开工前签订工程服务协议:由村级信息员带领建房户到镇乡建办,签订协议书。(二)设计图纸确定:由乡建办对建设户的建房设计进行审查,并通过现场踏勘等方式,推荐适合的建房图纸或建筑风貌。(三)工程实体质量:国土所、乡建办、执法中队、安监站等职能部门按各自工作职责履行好日常监督等各项工作任务,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四)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建立健全工程的巡查抽查制度,定时不定时对在建
4、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方做出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五、工程管理“七项制度”(一)实行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建立乡村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并在各村配备信息员。(二)实行备案巡查制度1、工程必需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工匠队长承揽施工,工匠队长和工匠必需持有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且按时参加培训。2、对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工程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督巡查、抽查。3、将检查情况及时总结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质量安全整改意见书的形式要求建房户和承建工匠队长共同落实整改,并在今后的建房过程中予以规范。(三)施
5、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1、为便于管理,施工现场要求悬挂建房公示牌。公示牌牌内容为:建设户姓名、工程概况、工匠队长及所管理的工匠姓名;2、现场人员“持证施工”制度。施工现场工匠和工匠队长持有个体工匠继续教育证书且按时参加培训。3、工匠队长同时具有县住建局颁发的工匠队长资格证书且按时参加年检。(四)推行农房建设“按图施工”制度1、将施工图纳入农房建设审批的必要条件,工程应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或选用通用2、也可到镇乡建办根据危房改造建筑设计图集、农村自建房推荐设计施工图集免费选用。(五)推行农房建设“持证施工”制度(六)完善管理网络,坚持“四到场”制度国土、乡建办工作人员和村级信
6、息员到场,即开工放线到场、基础和基槽验收到场、梁柱和楼板屋面浇注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的“四到场”制度。(七)实行工作考核制度六、建筑工匠队长职责(一)负责与建房户签订合同;(二)组织所管理的工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三)负责对所管理的工匠进行早晨、中午入场前1、安全施工教育:杜绝喝酒上工、有病上工等2、施工作业技术交底;(四)工匠队长作为现场安全员、技术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规范,两制度,两警示、一围挡”:1、五规范:(1)工匠佩戴安全帽;(2)二层及以上搭设脚手架、安全网;(3)临边、洞口有防护;(4)临时用电使用配电箱;(5)应当使用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2、两制度:
7、(1)施工现场“挂牌施工”制度。为便于管理,施工现场要求悬挂公示牌。标识牌内容为:建房户;工程概况;工匠队长及联系电话和所管理的工匠姓名;(2)现场人员“持证施工”制度。施工现场工匠和工匠队长持有个体工匠继续教育证书且按时参加培训。3、两警示:(1)安全用电警示,(2)施工重地,禁止进入警示4、一围挡:按施工要求搭建好围挡(五)负责为所管理的工匠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施工现场拿出购买保险的材料证明七、法律责任: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O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