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11 仿真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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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306.11-2016仿真饰品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曲督检验检疫总局仿真饰品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仿真饰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发饰、耳饰、项饰、手饰、足饰、服饰、铃镯、勋章、奖牌、徽章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2产品分类1. 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33063

2、06.11分类名称轻工产品其它日用消费品仿真饰品2. 2产品种类发饰:包括发夹、簪、钗等。耳饰:包括耳环、耳钉、耳坠、耳钳等。项饰:包括项链、挂坠、项圈等。手饰:包括戒指、手镯、手链等。足饰:包括脚镯、脚链等。服饰:包括领花、领带夹、胸花等。其它:铃镯、勋章、奖牌、徽章等。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 1饰品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以及通常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不包括钮扣及其他物品。饰品包括发饰(簪、钗等)、耳饰(耳环、耳钉、耳坠、耳钳等)、项饰(项链、挂坠、项圈等)、手饰(戒指、手镯、手链等)、足饰(脚镯、脚链等)、铃镯、服饰(领花、领带夹、胸花等)等等,还包括宗

3、教性的或其他勋章、奖牌、徽章。3. 2仿真饰品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仅作为镀层或小零件、小装饰品的除外)的饰品。注:本规范指的仿真饰品不包括摆件饰品。3.3 儿童仿真饰品设计用于或预定用于14岁及14岁以下儿童的仿真饰品。3.4 发饰头发上的饰物。3.5 耳饰耳部的饰物。3.6 项饰颈部的饰物。3.7 手饰手部的饰物。3.8 足饰脚部的饰物。3.9服饰服装上的饰物。4企业仿真饰品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仿真饰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仿真饰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企业仿真饰品产品生产规模划分企业仿真饰品产品

4、生产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40000N2000且V400002000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28480饰品有害元素限量的规定GB/T19719首饰银释放量的测定光谱法GB/T28485镀层饰品银释放量的测定磨损和腐蚀模拟法GB/T28021饰品有害元素的测定光谱法GB/T28019饰品六价倍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肿分光光度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

5、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抽取样品数量一般为4件,其中2件为检验样品,另2件封存在检验机构作为备用样品。若抽查样品含有金属部件,金属部件总重量(包括备用样品在内)不足8g时,需多抽取样品件数至金属部件总质量达到8g(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各占一半)。抽样基数:在生产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取样品数量的10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6.3样品处置被抽查样品应贴封条和防拆封措施,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

6、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仿真饰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贴牌生产或委托加工应在备注栏中说明并附协议或证明。7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o表4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标准检测方法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A类aB类b1锲释放量GB28480第4.1条GB/T19719,GB/T284852镉GB28480第

7、4.2.Ia条GB/T280213铅GB28480第4.2.Ia条GB/T280214汞GB28480第4.2.Ia条GB/T280215碑GB28480第4.2.Ia条GB/T280216六价格GB28480第4.2.Ia条GB/T28019T有害元素溶出量GB28480第4.2.Ib条GB/T28021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备注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7.2检验应注意的问

8、题7.2.1仅金属材料需要测试镉、铅、汞、神、六价格项目。若产品中单件样品待测金属材料质量低于O.6g,该材料可免于测试有害元素总量项目。7.2.2仅与皮肤长期接触的仿真饰品(包括耳饰、项饰、手饰、足饰等)需要进行“银释放量”项目测试。7.2.3仅“儿童仿真饰品”的金属材料需要进行“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测试。“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包括铅、镉、汞、铭、碑、硒、睇、领溶出量。7.2.4如果抽查样品是儿童仿真饰品,应取一件检验样品用于测试银释放量,另取一件检验样品测试有害元素溶出量后再进行有害元素总量测试。7.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

9、要求判定。7.2.6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7.2.7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7.2.8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7.2.9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

10、时,属于严重不合格。注:“有害元素溶出量”项目中任何一项元素不合格就判定为单项不合格。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 对需要更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10附则本规范编制单位: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霍巨垣)、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李根蓉)、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杨鹉)。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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