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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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为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依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XX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均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法。第二章领导与指导第三条学校党委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每学年至少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认真履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之职责,共同抓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

2、。第四条学校按照管理办法第三章之规定,配强用好学生社团管理指导教师。选聘学科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工作专长负责,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培养、评价考核与激励机制。对职责范围内发生意识形态问题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并进行追责问责。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第六条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之职责,每月至少联系一次所指导的社团,每半年进行工作总结。学校可结合实际,对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团活动认定相应的课时量,并纳入职称评定业绩计算范围。第七条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问题的教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3、。第八条学生社团出现违规违纪情况,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团委等相关部门对社团作出通报批评、责令停办特定活动、暂停活动限期整改、限期换届、勒令解散等处罚,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第三章注册登记与年审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条件。社团章程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外,通常还应包括社团的活动范围、组织方式、负责人的调整与罢免程序以及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等内容。第十条学校团委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及年审工作,收到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相

4、关材料后,要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有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11种情形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第十一条学校团委要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工作进行评议审核。第十二条学校团委每学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并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处置问题社团。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三条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第四章之规定,加强学生社团的组织建设。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所称学生社团负责人是指社团长(主席、社长、理事长等)、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书记等。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符

5、合管理办法中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按规定的程序遴选产生,原则上每届任期为1年。党委学生工作部门要会同校团委等部门加强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培训管理,根据需要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会议。第十五条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制定全面科学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将学生社团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第五章活动与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第五章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单个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将联合活动方案报学校团

6、委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的,或者学生社团与校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进行联络、联合开展活动的,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学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并进行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举办的社团活动涉外和港澳台的,须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外事部门批准。所有学生社团活动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制作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须报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后,由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的徽标、刊物、宣传材料等制作印刷出版前,应印制清样,附上指导教师的书面意见,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

7、意后,方可制作印制出版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凡涉及接受媒体采访的,须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制在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应接受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指导单位提交活动工作总结。第二十一条学校要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并保证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校外经费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校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高等专科学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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