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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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以下简称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东风堰遗产的保护、利用和传承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保护对象】本条例所称东风堰遗产,是指由国际灌溉排水委员会首批列入世界灌概工程遗产名录的乐山市夹江县东风堰灌溉工程及相关的配套工程设施以及其他东风堰历史

2、文化遗存,包括:(一)在用类工程:已列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的东风堰灌就工程及相关的取水口、水闸、渡槽、提灌设施等配套工程设施;(二)遗址类工程:具有历史价值的东风堰工程遗址;(三)伴生类遗产:记载东风堰兴建、技术、管理的碑刻、题刻、历史建筑等遗存,以及见证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权制度、放水节、乡规民俗、文献资料等。第四条【基本原则】东风堰遗产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点线群集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注重传承的原则,在保证东风堰各项水利功能可持续的前提下,维护东风堰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第五条【政府职责】乐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东风堰遗产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

3、事项、重大问题。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东风堰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夹江县水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文化体育和旅游、生态环境、财政、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和传承工作。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东风堰遗产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应当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建立日常巡查等制度,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可以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形式实施遗产保护。夹江县人民政府设置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按照夹江县人民

4、政府授权范围,承担东风堰遗产保护范围内的遗产保护、资源管理、科学研究、合理利用、活化传承、宣传教育等职责,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指第六条【基层治理】东风堰遗产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发现破坏、损毁东风堰遗产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报告。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将东风堰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鼓励、支持社会公众在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的指导下成立东风堰世界灌溉遗产民间保护协会,配合管理机构做好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第七条【宣传表扬】夹江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

5、强东风堰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普及东风堰遗产相关知识,增强公众对东风堰遗产的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东风堰遗产的义务,并对破坏和损毁东风堰遗产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梃供技术或志愿服务、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东风堰遗产保护。对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夹江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奖励。第八条【保护规划】东风堰遗产保护实行规划保护制度。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规划对东风堰实行用途管制和分区分段保护。夹江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施。

6、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利风景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是东风堰遗产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含东风堰遗产保护范围、保护对象,明确东风堰遗产保护目标任务、重点以及保护、利用和传承等具体措施。第九条【名录保护制度】东风堰遗产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纳入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名录中的东风堰工程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世界灌就工程遗产名录之外的东风堰在用类工程、遗址类工程、

7、伴生类遗产等由夹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体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开展调查,需新增纳入保护的对象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名录进行保护。对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逐一建档,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界标,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保护制度】对纳入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的对象实施分区分段保护,明确划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第十一条【重点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划分:(一)总干渠分为千佛岩段与非千佛岩段,其中千佛岩段重点保护范围由夹江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具体确定;非千佛岩段的重点保护区范围为总干渠左右渠顶内沿向外八米;(二)东、西干渠分为城区段与非城区

8、段,其中城区段的重点保护范围为左右渠顶内沿向外八米进行确定;非城区段的重点保护区范围为左右渠顶内沿向外五米;(三)支渠左右渠顶内沿向外五米;(四)斗渠左右渠顶内沿向外三米;(五)水闸、涵洞、渡槽、提灌等设施的管理范围外沿向外八米;(六)东风堰原取水口遗址外沿向外八米;(七)东风堰记载治水与管理的碑刻外沿向外五米;(八)其他遗址类工程以及伴生类遗产所在的管理区域为外沿向外八米。重点保护范围与千佛岩、杨公阙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重叠且保护措施存在冲突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一般保护区】一般保护区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划分:(一)城区段不设置一般保护区;(二)千佛岩段一般保护区由夹江

9、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具体确定;(三)除千佛岩段、城区段外,重点保护区范围外沿向外二十米为一般保护区。第十三条【其他保护】其他未列入东风堰遗产保护名录的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重点保护区建设管控】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国家、省重大项目建设和东风堰工程现代化建设外,禁止从事其他任何建设活动。千佛岩段禁止开展与东风堰工程和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无关的一切建设活动。重点保护区内既有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和建设项目,由夹江县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

10、实行分区分段管控。不符合东风堰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适时依法依规逐步予以撤迁、拆除;应当给予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一般保护区建设管控】一般保护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应当限制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并符合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和集约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要求。相关建设活动,应当征求东风堰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建设要求】在东风堰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环评、听证会等程序,论证是否会对东风堰遗产造成不利影响。工程建设时应当避开东风堰遗产相关古迹、遗址,采取对东风堰遗产影响最小的施工工艺,不得破坏东风堰遗产的

11、原有历史风貌和安全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材质、施工工艺等应当与东风堰遗产风貌相协调。第十七条【修缮维护】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受损的东风堰遗产,修缮应当尽可能按照原有的历史风貌以及建筑形式进行,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对在用类灌溉工程进行维护修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东风堰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保障在用类古灌浜工程的灌溉功能持续稳定发挥,保持其原有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对遗址类古灌溉工程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采取维护修缮、加固或者整治等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发挥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传播作用。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在东风堰遗产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

12、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占用、填埋、阻塞、开挖、覆盖渠道;(二)擅自移动、损坏东风堰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界标;(三)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未经批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五)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六)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以及放射性、腐蚀性物品;(七)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东风堰在用类工程以及遗址类工程、伴生类遗产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建筑等进行破坏、损毁;(九)其他破坏、妨碍东风堰遗产保护的行为。第十九条【利用与传承】夹江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

13、路,通过灌区改造、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措施,推动东风堰灌区现代化建设。围绕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和促进乡村振兴发展的目标,积极发展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形成东风堰遗产保护与生态环境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第二十条【利用与传承】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不损害东风堰遗产价值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下列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一)开展对东风堰公议砌扎大堰九堰条规等堰规、训令、告示等见证东风堰历史的乡规民约、民俗活动、民间文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和研究;(二)开展东风堰千佛岩景区题字、题诗等水利文学文化研究;(三)依托东风堰遗产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民族精神教育等活动;(

14、四)依托东风堰遗产要素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文旅产业,推进东风堰文化与其他地域特色文化融合发展;(五)培养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组织遗产保护传承和活态展示展演,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生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六)组织出版丛书、志书、名人传,利用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七)组织课题研究、交流合作、研学活动;(八)其他有利于保护、利用和传承东风堰遗产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交流合作】鼓励与其他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地建立伙伴关系,共享信息与资源,共同交流保护经验和技术,共同举办相关活动,以提高东风堰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水平。第二十二条【概括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15、,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禁止性规定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三)项之规定,占用、填埋、阻塞、开挖、覆盖柒道或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水行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破坏、损毁遗址类工程、伴生类遗产中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建筑等的,由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二十四条【公职人员渎职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东风堰遗产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法律生效】本条例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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