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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委员会12项规章制度1、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2、业委会会议制度3、业委会公章管理制度4、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5、财务管理制度6,工作档案管理制度7、H常接待制度8、事务公开制度9、物业服务质盘监督检查制度10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管理制度11 .业主委员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2、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开支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职责第一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袂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五)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
2、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倡导业主文明居住,及时了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七)组织开展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八)拟定物业管理用房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方案以及收益分配使用制度;(九)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十)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十二)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十四)枳极配合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做好涉及公共安全环境整治、扫黑除恶等小区管理相关工作:(卜五
3、)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田会决定或实施的其他事项.第二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一般包括:(一)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负说召集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和街道、社区报告工作:(三)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四)代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事务工作:(五)监督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履行工作职贡;(/)审核和签批业主委员会工作文件、财务收支等:(七)拟定业主委员会内部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八)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协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员。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费般包括:(一)协助主任做好业主委协会
4、日常I:作,根据主任委托授权代行主任有关职责;(-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三)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四)密切联系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报告情况:(五)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协会会议决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员。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职说般包括:(-)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及各顼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各项事务的决策:(一)承担落实各自分工的专项工作:()参与拟定制定业主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方案计划等;(0)密切联系业主、作业主使用人,广泛了解本小区物业管理动态和问题,及时向主任和副主任报告情况.业委会会议制度根据d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
5、法规结合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管理规约K业主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有关规定如下:一、会议分为季度例会和临时会议。每季召开一次业委会例会,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当主任认为有必要,或者1/3以上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凡是有决议性质的会议都应邀请社区参会,凡是有重要决议的会议应同时邀请街道和社区参会.二、会议议题业委全秘M长收集整理,并报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方可上会讨论。三、.电要会议召开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季度例会应提前七天公告,临时会议可不公告。四、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
6、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书面签詈意见.五、委员对会议表决事项应当明确表明赞成或者反对,不得弃权,不在现场必须网络沟通表决。六、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委田因故不能卷加会议或者需要提前离开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例会的委员,将按相关规定提请中止或终止职务“七、会议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列席人员受邀请时可以发言,但不得参与会议决策。八、会议应当由专人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内显著位置公告。九、本1.作制度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通过后开始执行.业委会公章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业
7、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聘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共有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薪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袂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稀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牛.效,无须加业主
8、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决定、决议的有效性。第四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自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定业主大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协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大会的决定、决议.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采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第二章公章的保管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
9、业主委员会主任或秘书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章,不得版.敝捏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他人任意使用。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藩和盖章文件的史印件等文件。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哲时P?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H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1: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第十条更换业主委员会公堂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堂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用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第三章公章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1
10、 .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2 .批准人员在申请取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3 .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4 .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井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5 .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6 .申请单和加盖公敢的文件复印用底存档。第I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醒批准加前公堂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11、。第四章审批权限第十四条下列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 .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2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3 .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4 .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及印件上经审核一致后加盖公章:5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货任等内容:6 .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
12、交的证据材料:7 .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介同约定.催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8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样、投诉的文件;9 .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第卜五条下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田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率: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种合同、备忘录(介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需案主任的签字):2 .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的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第十六条卜列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卷字,才可以加
13、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 .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2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3 .专项维修唯金使用的申请文件、管理情况报告:4 .公共服务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5 .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苑的事项.第卜七条下列事项必须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靛率文件上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1.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6 .以业主大会名义发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第卜八条在紧急情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
14、门证明,必须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第五章附则笫十九条不按本制度保管使用公章,由责任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无法证明由于他人的责任造成公章的不妥使用的责任由公章保管人承担.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业主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物业经营性收益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经业主大会同意,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
15、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监督工作。第二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的,在涉及令同治谈时须有两名及以上委员参与,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或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合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招治淡结果与业主委员会商定后,方可对外正式签定令I可.第三条经营所得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原则上物业经营性收旅的50%以上应当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经费或补充物业服务费用不足,不得用于与物业管理活动无关的事项。第四条物业经营性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以其它组织或个人名义开户。第五条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次。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经营性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业主对答复仍有异议并向屈地街道、社区反映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并配合街道、社区的核查处理“笫七条业主委巾会应根据管理规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经营性收支情况的定期审计、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盛任审计、业主委员会换届审计等第八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经营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应定期时物业经营性收支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