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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和监管,保障入市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活动,按照我县现行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则及
2、程序,依法签订协议,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承办。第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的,交易行为应当符合省、XX市及我县土地交易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一级市场交易第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申请入市交易的,除项目承担社会公益性职能,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交易的,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入市交易。未按照规定公开入市交易或者未经批准采用协议方式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下与他人签订入市出让合同、擅自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八条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第九条集体经营性
3、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以宗地为单位。对包含多种用途、确实难以分割的综合用途土地,根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可以确定不同用途的用地面积比例的,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作为一宗土地入市交易。第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交易前,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应当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县自然资源局参照国有土地出让模式的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入市交易地块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在入市交易前,县出让底价决策机构应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底价进行审核确认。入市交易的招标标底或者拍卖、挂牌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入市成本和土地评估价格。最终报价低于底价或
4、者标底的,不得成交。国家、省和XX市对产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具体保密要求参照国有土地出让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入市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当包括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入市出让合同文本等材料。国家、省和XX市对产业用地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入市交易
5、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之日前20天,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及XX县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的内容:(一)入市主体的名称和地址;(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与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因故确需变更交易时间、地点等事项的,应另行发布交易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可以申请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第十四条申请人联合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各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联合投标或者竞买协议。联合投标或者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以及签订入市出让合同的主体。第十五条申请人中标或者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入市主体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结果,先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入市出让合同,在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变更合同;也可以按约
7、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入市出让合同。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及相关材料。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者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申请人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时,存在材料弄虚作假、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严重违反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县自然资源局可以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缴款时间之前,将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缴入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账户。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标底、起叫价或者起始价的60%。申请人支付投
8、标或者竞买保证金的账户名要与其名称相符,否则不允许其参与投标或者竞买。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应当交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第十八条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二)开标。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
9、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县自然资源局应当终止招标活动。(三)评标。招标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报价相同且同为最高报价的,可以由相同报价的申请人在限定时间内再行报价,或者采用现场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成立评标小组,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小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代表、有关专家
10、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综合评分相同的,按报价高低排名,若报价相同,可以由综合评分相同的申请人通过现场竞价确定排名顺序。投标人的投标价均低于底价或者投标条件均不能够满足标底要求的,投标活动终止。(四)定标。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第十九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
11、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第二十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第二十一条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自然资源局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
12、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第二十二条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适当调整增价幅度。第二十三条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
13、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第二十四条土地成交后,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二十五条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入市主体签订入市出让合同。入市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土地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交地时间及方式、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交纳期限、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土地转
14、让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中涉及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文件内容的,应当与文件内容一致。第二十六条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XX市及XX县主要媒体发布土地交易结果公告。第二十七条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最长可以延长至1年。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交易管理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有权依法解除入市出让合同,并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土地受让人付清全部土
15、地出让价款,缴纳相关税费后,可持入市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第三章二级市场交易第二十九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入市出让合同约定转让、转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入市交易土地使用
16、权人将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第三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三十一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申请公开交易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委托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租交易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省、XX市、XX县主要媒体发布信息公告。交易信息应当包括拟交易宗地的使用权人、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报名条件、交易时间、交易方式、提交申请的地点及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交易完成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