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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气象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经2023年3月1日浙江省气象学会第十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开源节流,杜绝浪费,严肃财务纪律,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社会组织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本会实际和浙江省气象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会财务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财务活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授权学会秘书处具体实施,学会秘书处综合部为本会财务归口管理部门,对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学会秘书处负责人为本会财务负责人。第三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会计独立核算。严格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2、度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与财务分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家社会组织管理部门未特别明确要求的,具体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浙江省气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第四条本会财务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严格按国家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浙江省气象局相关规定执行。本会的财务人员委托浙江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并明确人员职责。财务人员接受学会秘书处与浙江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管理与指导。第五条本会各项经费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现金和
3、银行存款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二、预算管理第六条本会为非财政预算单位,经费预算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一)本会秘书处综合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根据功能型党支部、常务理事会审定的下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结合上年度和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在综合考虑下年度各项收支的基础上,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经费收支预算,有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同时提出。(二)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活动。(三)本会秘书处应根据综合部提出的经费收支预算,在综合考虑本会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下年度工作计划、活动
4、和经费预算计划,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功能型党支部审核、常务理事会审批。(四)预算计划经审批下达后,综合协调部根据批复的经费预算,拟定预算经费执行方案,经学会秘书处办公会议审定后执行。第七条学会秘书处各部门必须严格按下达的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第八条项目经费的预算应由学会秘书处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经秘书处领导同意后报有关部门。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应将项目任务书送综合部及财务核算部门备案,并及时提出执行方案,由秘书处办公会审定后执行。三、收入管理第九条本会经费收入包括:政府补助收入(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科协等单位专项经费)、提供服务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
5、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条本会的各项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并合法使用票据。第十一条所有收入均应纳入预算管理,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收入,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私设“小金库”。第十二条学会收入由秘书处专人负责,应做到应收尽收,杜绝故意不收或少收的现象。第十三条收费票据、发票的管理由财务核算部门负责。严禁私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或代开收费票据、发票;严禁使用假发票,或虚开发票;严禁擅自毁损票据、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四、支出管理第十四条本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本会活动的所有支出。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规定。(一)由于本会为非预算单位,其气象事业在编人员和
6、公用经费均安排在挂靠单位。本会气象事业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绩效、值(加)班费等人员经费以及正常办公、差旅、三公经费、工会、福利等公用经费按相应标准预算拨付到挂靠单位,相关费用均在挂靠单位账户支出,其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学会经办人起草报销T会计初审一学会秘书长签批一挂靠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批f会计复审f出纳。(二)人才评价、科技奖评审、防雷资质评审等省局委托业务以及科普活动、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培训费、会议费、期刊稿酬及印刷费等业务支出、学会会费支出在学会账户支出,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学会经办人起草报销f会计稽核f学会秘书长签批f出纳。(三)大额经费支出按以下权限审批:1、单项支出1万以上5万(含
7、)以内由学会秘书长依据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结果直接审批。2、单项支出5万以上由秘书长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结果进行审批,其中5-20万元由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功能型党支部同意;20万以上由功能型党支部同意后报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第十五条经费支出至少要有经办人、财务稽核人和审批人三人签字。经办人对业务真实性、发票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直接责任;物资采购应有证明人或验收人签字,证明人或验收人负责监督,对业务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稽核人负责稽核审查,对业务合规性承担连带责任;审批人对审批的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第十六条5000元以上的支出应与对方签订合同书(协议),明确任务、要求
8、和标准,结算时以合同书(协议)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各项经费不得随意转移。确因工作需要转拨(汇)其他单位的,必须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及时结算(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凭承办部门提供的经费开支清单和按审批权限签批后的正式票据报销。第十八条各项经费支出不得虚报、加大或隐含其他开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对方返回现金或实物。五、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本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O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本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分类计算,并
9、按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率确定折旧率。第二十条本会使用物品、设备、固定资产一般都由挂靠单位购买办理资产入库登记手续后交本会使用,购置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由挂靠单位登记造册并纳入挂靠单位管理。固定资产的转移、出售、报废,按规定程序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或服务的,按国家和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会无形资产(指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10、,其中:对于预计使用年限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摊销期按10年执行。第二十二条本会长期投资需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常务理事会审定。己批准的项目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汇报财务状况。秘书处应做好投资资金、实物、合同(协议)等的监管工作,做好投资收回、转让的资产评估以及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六、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指学会秘书处通过申请、合作或受委托从相关单位或部门取得的专项经费(包括资助、赞助、会议费及其他收入),以及学会秘书处以合同或合约形式委托其他单位承办事项所支付的专项经费。第二十四条申请项目须有完整的申报书和经费预算,委托项目须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文本。
11、立项项目合同及委托协议文本均应符合合同法及相关要求并经备案,接受财务监督。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签约人承担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预算的执行和项目任务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高质量地实施。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须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支出须有项目负责人的审核签字,并执行本办法“支出管理”中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七、分支机构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原则上不设独立账号(特殊情况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可设,同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活动所需经费由挂靠单位资助,纳入挂靠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第二十八条有财务收支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与本会年度会计报
12、表合并,其所有资产归本会。没有财务收支的分支机构,应加强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财务收支体外循环。八、决算与监督第二十九条年度结束后,由秘书处综合部协同财务核算部门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并公布本会及学会秘书处各项经费收支情况。第三十条为配合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秘书处综合部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据实说明情况。第三十一条如有违反国家和部门财经法规和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造成无法弥补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九、附则第三十二条凡本办法未尽财务管理事项和具体标准,按业务主管部门和浙江省气象局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气象学会财务管理制度(2018年制订)同时废止。第三十四条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