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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业委会印章管理制度(参考文本)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印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印章声明作废,并刻制新印章,印章上需注明业主委员会届数,新刻制的印章需向社区报备后方可启用。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印章应当存放在
2、业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不能直接保管印章,由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专人保管。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社区代为保管印章。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印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印章,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印章交于他人使用。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使用印章后,印章保管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第七条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严禁任何人随身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遇特殊情况需经业委会会议批准并向社区报备后方可带出。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私用印章者,自然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违反法律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第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悖,或制度中有未尽事宜,由业主委员会开会讨论并报社区同意后,修改制度,并在小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