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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机关党委会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机关党委会会议职责,提高会议效能和议事效率,使机关党委会议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议事范围第二条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学校机关具体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第三条讨论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提出工作要求。第四条研究机关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第五条研究决定各类评奖、评优方案。第六条研究机关党员发展工作,讨论机关各党支部改选结果和分工及换届结果,讨论工作总结和工作部署,讨论
2、通过报送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第七条讨论决定其它需要机关党委会研究的重大问题。第三章会议的举行第八条机关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假期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可由机关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第九条机关党委会议由机关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第十条机关党委会参加人员为机关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的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第十一条机关党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要评比、选举等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书面形式表达。第十三条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
3、结束后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第四章议事程序第十四条机关党委委员可提出机关党委会讨论的议题,议题应注重突出重点、统一安排。重大议题在提交机关党委会讨论前,应进行充分地沟通和酝酿。第十五条机关党委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机关各党委委员和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凡未列入机关党委会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第五章讨论和决定第十七条机关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八条机关党委委员和参加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应积极发表意见,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要认真听取其他同志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对要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
4、见明确。第十九条机关党委会在对有关问题做出决定时采取表决制。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视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划票方式进行。第二十条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第二十一条会议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若涉及机关党委委员个人或其亲属的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回避。第二十二条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机关党委会的,机关党委委员应及时与机关党委书记沟通后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机关党委会报告。第二十三条参加会议人员,除有传达任务外,要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5、凡属应该保密的,不准向外传播。严禁把党的秘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第六章议定事项的传达、督促和落实第二十四条凡经机关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应积极传达或落实,不得拖延、推诿。如果对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要按集体决定执行。第十五条对因故未能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委员,由机关党委书记指定专人负责向其传达。第十六条机关党委委员要督促和检查各支部执行机关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或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向机关党委会报告。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