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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邀请招标项目邀请的供应商如何产生?问:某县广播电视台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经审批同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广播电视台与采购代理机构向经考察确定的甲、乙、丙三家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请问:这种邀请方式是否符合规定?邀请招标项目邀请的供应商有哪些产生方式?答:对于邀请招标项目邀请对象的产生,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即“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但未明确在随机抽取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如何产生。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无相应规定。为弥补这一缺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此专门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该条规定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明确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须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采购人书面推荐产生,上述三种方式可任选其一,使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邀请招标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实操性。因此,本项目中采购人经过考察确定三家公司为邀请对象的做法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依法从上述三种法定方式中选择一种来确定邀请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