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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第二章实施主体及权限第四条公司与其本部员工、下属济派员工以及XX市区公司中层以上员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五条各下属公司与本公司员工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六条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组成。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2、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8、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9、经济补偿与赔偿;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11、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12、劳动争议处理。第八条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公司所有规章制度、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所签
3、订的专项协议以及其它文件。第九条专项协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培训协议。根据需要,由公司与公司或集团出资培训的员工签订。2、保密协议。根据需要,由公司与涉密岗位的员工签订。3、竞业限制协议。根据需要,由公司与涉密岗位的员工签订。第十条以上所称涉密岗位包括:1、管理系列岗位:部级及以上行政管理人员。2、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的岗位:信息、财务、业务、营销等岗位人员。3、涉及公司机要资料或信息的岗位:发展、人事等相关岗位人员。4、其他涉及公司机密的人员。第十一条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员工切
4、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调确定。公司应将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并留存员工签收的书面阅知材料。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K乙方提供的履历、体检、学历证书等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的;2、经考核不符合岗位相应任职条件和要求或不合格者;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4、经体检不符合甲方录用或行业要求的;5、其它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考核不合格”,视为不能胜任工作:1、根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进行的季度绩效考核,成绩得分低于80分的。
5、季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与工作目标密切相关的关键工作行为及工作业绩。2、针对不同对象、不定期组织进行的胜任力测评,得分低于80分的。该项测评包含领导测评(员工所在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总经理评分,占60%)及民主评议(同事及服务对象,不少于10人评分,占40%)两项得分之和。考核内容为专业知识技能、工作效率、纪律性等十项通用性岗位胜任素质。3、针对不同对象、不定期组织进行的胜任力考试,成绩低于80分的。考试内容应包含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专业知识技能、企业文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与工作有关的管理以及行业知识等。4、公司其他制度规定的情形。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十四条对于确定签约人员,公司应在规定时
6、间内下发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员工拒绝签收劳动合同签订通知书的,公司应于3日内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不再留用。第十五条各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明确试用期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公司与同一员工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第十六条为稳定劳动关系、有利于公司发展,各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以下规定确定新入职员工的合同期限:应届毕业生:本科生及以下学历的员工不少于三年;研究生不少于五年。社会招聘员工(含复退转业军人)
7、: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由公司依据所定职级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特殊岗位人才(高级买手、核心信息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的合同期限应酌情延长。第十七条对于前述涉密岗位人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90日的脱密期,也可根据需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其他专项协议,或者在保密协议中直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该类协议原则上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并签订,培训协议在培训批准后培训前签订。第十八条保密协议的期限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有竞业限制条款的截至竞业限制期限结束,也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由双方约定,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培训协议的期限
8、截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员工本人一份(存入档案),主体公司留存备案一份,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员工承诺书。除当地劳动部门有明确要求除外,应使用公司统一制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续签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不续签人员范围:1、劳动合同期满前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情形的;2、本人书面提出不续签申请的;3、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人力资源部门汇总确定续签和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人员,报人力资源本部审核。经人力资源本部审核无异议后,应对符合续签条件且有续签意向的员工,下发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员工亦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劳动合同
9、续签申请书,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即应组织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第二十二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副二级及以上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申请签订不少于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科级人员签订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主管级及以下人员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二十三条合同主体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服兵役、公派出国(境)工作、因公出国(境)培训等,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有关协议;或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公司
10、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继续履行。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公司也可与员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第二十六条因员工在集团或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内部调动而导致劳动合同的主体公司、工作内容等合同条款发生变化的,在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由原公司、接收员工的公司(调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原劳动合同由接收公司(调入公司)继续履行。第二十七条员工在集团或公司下属公司之间内部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其待遇依据调入公司的标准或公司有关办法计算并享受。第二十八条变更劳动合同时,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变更要求的,另一方需在15日内就变更的内容条件提
11、出修改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过15日没有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第七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纪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二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名誉损害的;4、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或者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的;5、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三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
12、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一条员工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时,所在部门须出具由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调查核实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审批完成,由人力资源部门向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并确保本人签字;同时出具离岗交接单,告知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交接、债务清理和其它相关手续;交接完成后,人力资源
13、部门开具解本人拒不到场的,人力资源部门须以特快专递()的形式下发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而通知到达本人时生效。在受送达员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十三条员工出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应根据人力资源部门规定限期办理离岗交接手续;离岗交接完成,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签有脱密期的员工,应提前90日提出离职申请;离职申请被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岗位(待遇不变),脱密期
14、满参照前述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及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应以书面形式并提前30天。相关手续参照前述规定办理。第八章劳动合同的终止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4、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对于确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第三十七条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人
15、员,至迟应于合同期满前30日书面告知人力资源部门。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中约定有脱密期的,一方主动提出不再续签的,须于劳动合同终止前90日通知对方。第三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人力资源部门须向离职员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相关手续参照前章规定办理。第九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四十条各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妥善的进行处理。分店接受区域总部统一指导、管理,区域总部应整合、发挥地区资源优势,指导辖区分店处理好劳动争议。涉及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区域处理确有困难的,可提报人力资源本部协助处理,但原则上不跨级处理。第四十一条公司与员工发生争议时,双方首先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工会或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平等协商解决。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双方不能就劳动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理。调解不成,可依法定程序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第四十三条对于群体性、突发性劳动争议以及涉及面广的劳动争议,或处理过程中遇到困难应及时形成书面文件将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组织。第四十四条各公司应按规定时间、格式统计上报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迟报瞒报,对未及时上报、调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