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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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西财大办201617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位评定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提升学位授予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西南财经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对与学位教育相关事项进行评定与审议的专门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曰常事务。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中心、研究院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二至四名。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以根据本章

2、程相关规定予以增补。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学校学位评定的有关政策;(二)审核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三)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四)对涉及学位的不端行为作出判定,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五)做出设置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并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名单;(六)听取与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两至三次。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主席决定。全体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

3、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确定议题。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主管校长、校学位评定委员主席同意后提交会议。(二)会前准备。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并根据议题需要提供相关材料。(三)评议。会议应对所审议的事项进行认真、充分的讨论,并作出明确的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四)决议或表决。对审议的事项可以议定,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时,经应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有效。决议事项包括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不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

4、留学生)和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事宜;其他决议事项。投票表决事项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留学生(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其他投票表决事项。(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学校批准的培养单位,可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置作相应调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成员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设专职或兼职秘书一人,处理日常事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是:组织本单位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审查学位申请者的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建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并经所在或相关培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本章程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务会批准后实施,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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