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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XX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按照“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严厉打击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XX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XX县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管理。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
2、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制度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加大对诚信供应商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供应商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制度机制。第三条信用管理以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为基础,遵循诚实信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原则。第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记录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查询和运用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参与XX县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信用记录应作为资格审查、政府采购评审的必要因素和依据。第五条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
3、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严重失信行为:1、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2、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采购文件和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中标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5、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6、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7、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8、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9、在招标
4、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0、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Ih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2、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3、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1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17、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
5、成交;18、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六条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惩戒:1、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情形的,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3、供应商违法经营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4、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
6、活动的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5、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构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采购领域建立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不良行为的,在一至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将相关信息在XX省政府采购网和XX市分网、“信用中国”等网站发布,提供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并接受社会公众查询;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七条供应
7、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跨部门联合惩戒的严重失信行为:1、被行政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并确定为“严重失信”的社会法人;2、被司法机关确定为失信的被执行人;3、被金融机构确认为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4、被有关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当事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等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单位和人员;5、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列入应予从严惩戒名单的严重失信社会法人、自然人。第八条严重失信行为的记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及
8、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1、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报告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3、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供应商严重失信行为报告实行实名制。报告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报告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第九条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由财政部门予以记录,并录入XX市政府采购网分网,同时将信用记录信息逐级推送到XX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等网站。第十条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XX省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第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并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二条本制度由XX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