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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防火制度(1)电工必须经过电气工业部门(或劳动局)的正式考核,并取得电工证书后才能正式上岗。未取得电工证书的学生不得单独操作。(2)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必须由专门的电工按规定进行。新安装、增装、更换的电气设备,必须经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共同检查后方可上电使用。(3)电气设备和电路不得过载。荷载应符合规定标准,接缝应牢固,绝缘良好。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装置。(4)一般电气设备和电路应定期检查。如果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和电线绝缘损坏,必须立即修理。(5)当导线靠向墙壁、地板、簧片或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用瓷或金属套管隔离。在任何部分都应添加新行。如果不使用金属套管,则必须使用铅片或橡胶电缆。(6)储存易燃液体、易燃气体钢瓶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敷设的照明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防爆灯、开关箱。照明开关应安装在仓库外。(7)禁止在灯头上使用纸、布等可燃物作灯罩。(8)安装、修理任何部位的电气设备时,安装、维修人员在离开现场时,必须在电气设备未经试验正式上电前切断电源。临时灯的安装、检查和维护必须使用低压手照灯。(9)灭火器、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10)知道所在部门消防设备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熟练地把握其性能、作用和正确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情速拨总机电话或火警电话“119”,知道距离最近的消防疏散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