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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依据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审批程序。一、规划审批第一条管理办法所称中心城区,由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村(居)民住宅小区的选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临街建筑立面的编制与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条管理办法所称近郊村、“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
2、编制与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三条管理办法所称规划控制区,由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和东部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并初审,报所属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O第四条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建设均由资阳区、赫山区、沅江市、桃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包括中心城区)所有报建审批、发证(高新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b二、土地报批第五条管理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以打捆报批的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
3、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审批,核发村民建房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管理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的农村村民建房的,以打捆报批的方式,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县(市)审批,核发村民建房许可证。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涉
4、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建房资格第八条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的村(居)民,可以申请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符合分户条件和已婚村(居)民,可以申请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村(居)民出卖、出租住宅或受让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第九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村(居)民申请在管理办法规定范围村民建房点内建设住宅必须提交下列资料:(-)村(居)民建房申请书;(二)村(居)民户口簿、结(离)婚证、身份证;()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
5、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四)“无房证明”等其它相关资料。四、报建审批第十条管理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中村,在国有土地上采用小区公寓式或货币安置模式建设的村民住宅;近郊村,在集体土地上采用小区式联排联建或小区公寓式建设的村民住宅,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按基本建设程序集中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第十一条管理办法所称规划控制区和“五线”和“两路”两侧,在集体土地上采用小区式一户一基和分散式一户一基模式,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村民住宅,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住宅建设申请人持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有本村民
6、小组2/3以上农户签字),经村委会讨论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填写村民建房审批表、村组签署意见并附必备资料报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受理和组织现场踏勘,5日内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符合条件的提交乡镇规划委员会例会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例会纪要),报区县(市)规划委员会例会审查。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住宅建设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向所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资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用地决定,属于区(县、市)政府批准的
7、,核发村民建房许可证,需要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及时上报。()住宅建设申请人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许可证及其附件材料和经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村(居)民住宅建筑标准设计施工图,到所属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建设住宅的决定,发给“准予建设住宅决定书”并及时组织放、验线。第十二条村民住宅竣工后,村委会或住宅建设申请人向所属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
8、三条村(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宅,也可委托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所(街道办事处)代为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第十四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村民建房除占用耕地的折半收取耕地占用税外,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五、批后管理第十五条批后管理的主要内容:(-)现场公告牌监制;(二)组织定位、放线,在基础0.00、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的验线;(三)对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地下工程、主体工程、外装饰材料、色彩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核实;(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十六条在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建设住宅决定书”)的同时,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向建设单位
9、(住宅建设申请人)发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第十七条现场公告牌监制与设置管理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中村、近郊村,采用小区式联排联建、小区公寓式建设和货币安置模式建设的村民住宅(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下的村民住宅除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按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规定制作“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设置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第十八条定位、放线的组织与实施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提出定位、放线申请后,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及有相应资质
10、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定位、放线。在放线现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后管理人员应向参与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进行规划技术交底。测绘单位应依据规划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放线定桩。放线定桩后现场与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进行交桩,测绘单位、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在放线联系单上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须保护好实地放线定位桩,确保在规划验线时定位桩保护完好。测绘单位放线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放线成果资料:技术报告、水准点高程、桩位平面坐标、实地规划放线平面图。第十九
11、条验线的组织与实施建筑工程在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根据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的申请及时组织验线,未经验线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测绘单位依据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测绘技术规范等对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等进行现场实测,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基础(隐蔽工程)验线报告。批后管理人员依据建设项目基础(隐蔽工程)验线报告核查建筑工程的平面位置、平面尺寸、间距及退让距离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第二十条主体工程监督检查批后管理人员应对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至基础、裙房、标准层、主体封顶前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规划跟踪检查
12、核实。第二十一条装饰装修的管理与检查临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地段建设项目建筑外装饰前必须按审定的外墙装饰材质、色彩、涂料试贴(涮)不小于二平方米外装小样,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复核后方可施Xo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更换外墙装饰材料,改变外墙色彩。第二十二条公共设施的管理与检查批后管理人员应对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车库、地面停车位、绿化、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垃圾收集点、道路及其它室外附属设施等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竣工规划核实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对竣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资料审查、建设项目现场勘查,符合规划批
13、准的,七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不符合规划批准的,在二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中心城区、近郊村函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域函告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二十四条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后管理人员认真开展批后管理巡查工作,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填写益阳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检查登记表,在项目竣工规划核实时及时归档。第二十五条规划批后管理人员、实施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或者持有经备案认可的其他执法证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的建设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
14、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实施监督检查时,规划批后管理人员、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保守技术、业务秘密。第二十六条批后管理人员在放(验)线及巡查过程中发现项目业主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向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发出限期改正意见书,改正内容涉及规划调整的,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建设单位(住宅建设申请人)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到位的,批后管理人员在规定时限内以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中心城区、近郊村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违法建设告知函,其他区域向区县(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出违法建设告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