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条例 参考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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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条例(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镇群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镇群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相关规划的协调第三节重点监控区的管理第四节特定建设项目的选址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城镇群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促进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江三角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使用范围】城镇群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珠江三角洲,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以及惠州市区

2、、惠东县、博罗县、肇庆市区、高要市、四会市。本条例所称的制定包括城镇群规划的编制或修编。所称的实施是指依照城镇群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编制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或安排各项建设等相关活动。第三条【规划的定义及法律地位】城镇群规划是统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珠江三角洲区域内相关专业与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空间安排,必须符合城镇群规划规划确立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并与城镇群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框架和建设、管制政策与措施相协调、衔接。第四条【规划实施机制】城镇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政府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并督促落实城镇群规划的

3、实施方案,协调跨市域或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重大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并对省级重点监控区实施直接监管。珠江三角洲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群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框架和建设、管治的政策与措施,开展市域范围内各类资源保护利用、空间管治和重大设施规划建设的具体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城镇功能布局和开发时序;依法定程序划定各类空间管治分区,并实施日常规划管理;与相邻、相关地区进行协商、合作,确保城镇功能布局、基础及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相互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以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城镇群规划实施中的相关职能,制定并实施城镇群规划的行动计划,编制和实施相应的专业、专项规划,协同划定相应的空间管治分区。第

4、五条【实施机构及职责】省人民政府设立“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及实施城镇群规划,协调珠江三角洲空间发展事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镇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提出深化、调整或修编城镇群规划的动议,并负责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二)建立与规范珠江三角洲城市政府之间、省直部门之间规划和建设事务的协商、合作机制;(三)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统筹协调相关专业与专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确保相互衔接协调;(四)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代表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点监控区的划定工作,并审查重点监管区的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五)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界定具有

5、区域影响力的特定建设项目,并对其规划选址进行协调、审查;(六)负责城镇群规划实施的监督,对规划巡察员进行日常管理;规划管理办公室按专业、精简、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办公经费由省财政划拨。各市人民政府应通过加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调控作用,建立相应的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群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城镇群规划的制定第六条【规划制定的主体】城镇群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镇群规划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修编工作。当城镇群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省人民政府可调整修编时间。第七条【规划的主体内容】城镇群规划的制定,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城镇群人口、经济增长等的预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6、分析;(二)城镇群的总体结构及空间发展目标和战略;(三)城镇体系及主要城镇、产业聚集区的功能定位;(四)区域绿地等各类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及管治要求;(五)区域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及其他统筹建设的重大工程;(六)区域协调机制等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七)其他需要统筹规划的事项。第八条【一般要求】制定成镇群规划要采取政府组织、专家领衔、条块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办事的方式。在制定城镇群规划过程中,应综合评估国家、省和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各类规划中的相关内容,经统筹、协调后,将主要内容纳入城镇群规划。第九条【规划制定(含修编)的程序】规划管理办公室拟定城镇群规划制定的工作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7、,应向社会发布公告,阐明制定城镇群规划的目标、内容、程序和公众参与方式。第十条规划管理办公室在公告发布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征集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对本次规划的建议书,所征集的意见作为规划制定的参考。逾期未送达的作无建议处理。第十一条省直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向规划管理办公室报送对规划的建议书时,应当一并提供需要在规划制定过程中加以考虑的规划及发展政策、文件。第十二条在征集建议书期间,规划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认真评估上述规划、政策、文件,并督促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草案中综合、纳入有关内容。第十三条规划草案完成后必须公开展示不少于三十天。公示期间,由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城市人民

8、政府的意见、建议。公开展示后至少召开一次公开听证会,确保对规划草案存异议的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规划草案意图并表达其意见。第十四条规划编制单位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对规划草案进行调整完善,形成规划草案评审稿。规划管理办公室召集专家评审会,对规划草案评审稿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会前,规划管理办公室必须保证将全部审议文件送达所有评审专家。审议文件包括规划草案评审稿及说明书、规划制定过程中收到的建议书、规划草案评审稿对相关规划的调整建议、公开展示过程中收集的省直部门、城市人民政府、公众意见以及听证会记录。第十五条通过专家评审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规划管理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修改、

9、完善规划草案,并形成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六条【规划局部调整的程序】在城镇群规划实施过程中,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局部修订草案由规划管理办公室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局部调整草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前应公开展示不少于三十天。反馈意见必须在公开展示期间以书面形式送达规划管理办公室,逾期未送作无意见处理。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局部调整内容生效,原规划相关内容同时废止。第十七条【专题研究工作程序】规划管理办公室提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可组织开展深化、调

10、整或修编规划的专题研究工作。研究成果供相关省直部门、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专业与专项规划和制定相关公共政策时参考。第十八条【规划实施的评估】城镇群规划批准实施后,规划管理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组织编制并发布城镇群规划实施报告,对规划实施的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提出工作建议。相关省直部门和各市政府应当负责协助报告的编制工作,提供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第三章城镇群规划的实施笫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九条【规划的公布】城镇群规划经批准实施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规划管理办公室应保证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众能及时获取规划文件及其研究报告。第二十条【实施的基本原则】珠江三角洲相关规划以及各项建设必须符

11、合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主要包括:(一)根据城镇群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战略,编制相关规划,并实现区域内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二)落实城镇群规划确定的空间管治要求,特别是对重点监控区的规划管理;(三)合理布局跨市域或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特定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多方协商机制】为确保城镇群规划的有效实施,省人民政府建立保障城镇群规划实施的多方协商机制。其主要方式是,以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就城镇群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商议、协调。所指重大事项包括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指相关规划的编制,第三十条所指区域重点监控区的划定及管理,第三十七条所指特

12、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依法行使对于重大事项的管理权之前,必须在联席会议的框架内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行使管理权。规划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十二条【协调通告】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当促进建立并维护城市之间进行规划协调的公共信息平台。省及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联络员参与公共信息平台的日常管理。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该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在当天或翌日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出协调通告,通告应包括重大事项的全部信息。需与之协调的成员单位应在发出通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一步协调的建议,否则视为无异议。在公共信息平台未建立之前,应以政府文件

13、形式向相关单位发出协调通告。第二十三条【联席会议的运作方式】联席会议实行专题会议制度。任何成员单位有权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召集专题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参加。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相关单位应共同签署协调备忘录,并报规划管理办公室备案。参与专题会议的各方不能自行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提请规划管理办公室进行协调。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协调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再次组织专题会议进行协商,并提出协调意见。对于规划管理办公室无法协调一致的事项,规划管理办公室可综合各方意见,提出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笫二节相关规划的协调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划的定义】本条例所指相关规划包括:(一)

14、国家级规划,即由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编制的规划,规划内容或范围涉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二)省级部门规划,即由省直部门编制的专业、专项规划,规划内容或范围涉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三)市级空间战略规划,即由珠江三角洲内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涉及空间布局和空间发展战略的其他相关计划、规划。第二十五条【与国家级规划的协调】制定国家级规划需征求省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意见时,主办部门必须征求规划管理办公室的意见。规划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规划草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联席会议框架内进行协调后,提出书面意见。协调程序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执行。主办部门提出的

15、正式回复意见应充分吸纳规划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并报规划管理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六条【省级部门规划、市级空间战略规划的协调】省级部门规划、市级空间战略规划的制定,在完成规划草案前,组织制定规划的单位必须根据规划涵盖的地域范围及规划的相关性,在联席会议框架内进行协调。协调程序按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执行。第二十七条省级部门规划、市级空间战略规划在完成规划草案后,组织制定规划的单位必须将规划草案和协调过程的相关文件送交规划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规划管理办公室在收到规划草案及相关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批准的城镇群规划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规划草案与城镇群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有严重冲突的,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在提请省

16、人民政府同意后,要求组织制定规划的单位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正。规划草案通过规划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方能送交法定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八条【依经批准规划的检讨】城镇群规划审批实施后,规划管理办公室每两年至少对各级规划审批机关新批准实施的相关规划进行一次综合评估。若评估认为城镇群规划需要根据上述规划进行修编或局部修订,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第三节重点监控区的管理第二十九条【空间管治】根据城镇群规划划定的珠江三角洲重点监控区,由省、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三十条【重点监控区】本条例所指的重点监控区是指对珠江三角洲协调发展具有区域性战略意义的地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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