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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难洞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避难碉室的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关键时刻发挥其效能,特制定本规定。下属各矿要根据本规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矿长为本矿井避难碉室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者,保证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的资金投入;生产副矿长具体负责避难碉室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安全副矿长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监督落实。第三条避难碉室必须设专人负责或安排就近岗位人员看管,闲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三班看管人员实行交接班制,交接班时必须当面把现场物品清点后相互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避难碉室的门严禁上锁。第四条每个避难碉室必须要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碉
2、室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设施和装备使用说明,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碉室内必须保持卫生、整洁,仪器装备放置合理、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和出现淤泥、积水。禁止碉室内存放油脂类物品和兼做材料工具库。第五条避难碉室内部设施和装备必须按照避难碉室设计的装备数量要求配齐,建立仪器、装备、材料管理台账并做到账、卡、物相统一。第六条生产部门为避难碉室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Q第七条碉室内的所有应急救援装备实行编号管理,建立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人员必须对碉室内仪器装备的检查、维护、使用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汇报上级主管部门,保证所
3、有仪器装备100%合格。第八条避难碉室内的物品、器具和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维护和保养,保证质量。1、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2、每个月对全部氧气呼吸器进行校验,达到标准要求;对3个月没有使用的呼吸器和压缩氧自救器必须更换氢氧化钙;每2个月应交替对呼吸器进行升井清洁、除潮,以保证正常使用。采用固体氧气发生器的,五年更换一次。3、使用后的氧气呼吸器必须升井清洗、晾干、组装、校验合格后,方可下井再放回碉室。第九条安监部负责避难碉室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装备、器材是否齐全、完好,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监督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条避难碉室内其他设施和装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规定。第三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总工办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及各级政府的规程、规定有冲突的以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为准。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避难碉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