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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公立医院成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公立医院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公立医院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依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指引、医院财务制度、公立医院成本核算规范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补充规定等要求,结合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我省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可参照执
2、行。第三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包括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控制、成本考核与评价等。成本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有效、控制合理、成本最优原则。第四条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药品、卫生材料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第五条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第六条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
3、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成本控制。为满足该需求,医院应当完整、准确核算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揭示成本发生和形成过程,以便对影响成本的各种因素、条件施加影响或管控,将实际成本控制在预期目标内。(二)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监管。为满足该需求,医院应当准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以便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监管医疗服务价格、完善医保支付政策等提供数据支持。(三)绩效评价。为满足该需求,医院应当设置与成本相关的绩效指标并加以准确核算和评价,为衡量单位整体和内部各部门运行效率、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政策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效果等提供成本信息。第七条医院应当以权责发生制确认财务会计数据为基
4、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设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需要。第八条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求相关,有助于成本信息使用者依据成本信息做出评价或决策。(二)真实性原则。医院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成本核算,保证成本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三)适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与医疗行业特点、特定的成本信息需求相适应。(四)及时性原则。医院应当及时收集、处理、传递和报告成本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及时作出评价或决策。(五)可比性原则。相同行政区域内不同医院,或者同一医院不同时期,
5、对相同或相似的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等应当保持连续性和一致性,确保成本信息相互可比。(六)重要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区分重要程度,对于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应当力求成本信息精确,对于非重要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可以适当简化核算。(七)配比性原则。医院进行成本核算时,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归集、分配各项费用。第九条医院应当确保成本数据原始记录真实完整,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整理和汇总等工作,为成本核算提供必要的数据基础。第十条医院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对成本信息需求、成本管理要求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根据工作需要
6、定期编制成本报表,开展成本分析,全面反映单位成本管理情况。原则上,成本核算周期应当与会计核算周期保持一致。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为保证医院成本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医院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为执行副组长的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议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医院各部门在成本管理中的职责,协调解决成本管理相关问题;审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管控目标;明确成本管理考核评价方案。第十二条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挂靠在医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医院成本管理日常工作。成员包括财务、运(经)管、医保、物价
7、、信息、人事、后勤、设备、资产、医务、药学、护理、院感、质控、病案统计、教学、科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医院成本管理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制度和本办法要求,制定医院内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岗位职责及成本控制考评等相关制度;(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方法,审核各部门和科室报送的成本核算相关信息和资料,归集成本数据,进行成本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编制、报送成本报表;(三)开展成本分析工作,提出成本控制建议,为医院决策与运营管理提供支持和参考;(四)组织实施成本考核评价;(五)开展医院成本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六)完成医院成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医院可设立成本管理专家委员会,
8、由临床医疗专家、医疗技术专家、护理专家和价格管理专家组成。负责确认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病组)的资源消耗情况;提出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病组)资源消耗间的比价关系。第十三条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量大小设置成本管理岗位,三级医院至少设立1名专职成本会计。医院各部门均应当设立兼职成本管理员,按照成本核算要求,及时、完整报送本部门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好本部门成本管理和控制。第十四条医院各部门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当提供的数据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一)财务部门:在财务部门汇总核算的应计入各核算单元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商品服务费用等;各核算单元门诊和住院医疗收入明细数据等。(二)人事
9、薪酬部门:各核算单元人员信息、待遇标准(包括职工薪酬、社保缴费等)、考勤和人员变动情况。(三)医保部门:与医保相关的工作量和费用。(四)后勤部门:各核算单元水、电、煤、气等耗用量及费用,各核算单元物业、保安、保洁、配送、维修、修缮、食堂、洗衣、污水处理等工作量和费用,各核算单元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与科室面积等。(五)资产管理部门:各核算单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数量、使用分布与变动情况,设备折旧和维修保养费用、内部服务工作量和费用。(六)物资管理部门:各核算单元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用量、存量和费用。(七)药学部门:各核算单元药品用量、存量和费用。(A)供应室、血库、氧气站等部门:各核算单元
10、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及内部服务工作量。(九)病案统计部门:门诊、住院工作量,病案首页及成本核算相关数据。(十)医务部门:负责医院的病种、DRG入组管理,提供医院各病种、DRG组临床路径相关情况。(十一)信息部门:负责医院成本核算系统开发与完善,并确保其与相关信息系统之间信息的统一与衔接,协助提供成本相关数据。(十二)其他部门:与部门职责相关的工作量和成本相关数据。医院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成本核算数据的部门,并根据成本核算需要相应细化数据采集需求。第三章成本核算对象第十五条医院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多维度、多层次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第十六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医院业务活动相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核
11、算。医院业务活动根据其职能目标确定,一般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活动。医院应当将业务活动中的医疗活动作为基本的成本核算对象,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核算教学、科研、预防活动(以下简称非医疗活动)的成本。第十七条医院成本核算单元应当按照科室单元和服务单元进行设置。成本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基础,根据不同的核算目的和服务性质进行归集和分类。科室单元是指根据医院管理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例如消化病房、呼吸门诊、手术室、检验科、供应室、医务处等。主要用于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诊次成本核算、床日成本核算等。服务单元是指以医院为患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内容类别为基础而设置的成本核算单元,
12、例如重症监护、手术、药品、耗材等服务单元。服务单元根据功能可细化为病房服务单元、病理服务单元、检验服务单元、影像服务单元、诊断服务单元、治疗服务单元、麻醉服务单元、手术服务单元、药品供应服务单元、耗材供应服务单元等。主要用于病种成本核算、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以下简称DRG)、按病种分值付费(以下简称DlP)成本核算等。第十八条按照核算对象的不同维度,分为科室成本、诊次和床日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病种成本、DRG/DIP成本等。(一)科室成本。按科室划分,以各科室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单位成本。(二)诊次和床日成本。按门急诊和住院划分,以诊次、床日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单位成本。(三)医疗服务项目成
13、本。按医保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划分,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单位成本。(四)病种成本。按病种划分,以各病种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单位成本。(五)DRG/DIP成本。按DRG/DIP组划分,以各DRG/DIP组为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其单位成本。医院应当核算科室、诊次、床日成本,具备条件的医院可以核算医疗服务项目、DRG、DlP等成本。第十九条医院为满足成本控制需求,可以将业务活动类型、项目、内部组织部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公共服务或产品定价需求,可以将公共服务或产品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内部绩效评价需求,可以将项目、内部组织部门、业务团队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为满足外部绩效评
14、价需求,可以将政策和项目、医院整体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第四章成本项目、范围和分类第二十条医院应当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设置成本项目,并对每个成本核算对象按照其成本项目进行数据归集。成本项目是指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公立医院成本项目包括:人员经费、卫生材料费、药品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其他运行费用七大类。第二十一条医院成本项目的设置,应当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加工物品”“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的明细科目保持一致,确保成本数据与财务会计数据的同源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二条不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耗
15、费,不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根据医院财务制度等规定,以下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范围:(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经济活动发生的费用;(二)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三)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第二十三条医院成本范围的界定应当与成本核算对象相适应。(一)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院整体时,其成本范围包括医院发生的全部费用: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其他费用。(二)当成本核算对象为业务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三)当成本核算对象为医疗活动时,其成本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用中与开展医疗活动相关的全
16、部耗费。第二十四条医院成本范围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进行调整。例如,为满足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需求,应当在对相关成本进行完整核算的基础上,按规定对成本范围予以调整,如按规定调整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等。财政资金补偿的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会计科目下通过“财政基本拨款经费”“财政项目拨款经费”进行明细核算的费用。第二十五条按照医院管理的不同需求,对成本进行分类:(一)按照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方式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费用,包括直接计入和计算计入的成本。间接成本是指不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应当由医院根据医疗服务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分配标准或方法分配计入各个成本核算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