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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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

2、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L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 .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 .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 .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6 .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2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第四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

3、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

4、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七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八条项目经理部每年初应要求员工提出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员工每年1月底前将本人当年年休假计划提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及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项目经理部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第九条项目经理部原则上不得以支付年休假报酬的方式代替员工休年休假。第十条员工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5、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本条所称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由项目经理部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处理。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第十一条员工探亲假期(一)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项目经理部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S)已婚员工

6、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项目经理批准即可探亲,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探亲假期和路程假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二条反探亲(一)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的,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往返路费。(二)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不含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本四年内不能探望父母的,其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标准报销其一人往返路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一)员工

7、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员工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待遇;(二)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规定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三)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或者与一方居住在一起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四)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五)员工因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累计满20天、与配偶团聚累计满30天,员工当年(未婚探父母、已婚探配偶)或本四年中(已婚探父母)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六)员工配偶或父母已按规定实行反探亲的,员工当年或本四年中不再享受探亲待遇。第十四

8、条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员工应持证明材料向项目经理部申请,经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不算路程假,应作事假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探望配偶(含配偶反探亲)或员工探望父母(含父母反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一)乘坐火车的,标准不超过硬席卧铺费,D、G二等座位;(二)乘坐轮船的,标准不超过三等舱;(三)乘坐长途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包车、租车和出租车;(四)除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外,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员工自行选择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

9、船票价报销,超出部分由员工自理;(五)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回国探亲乘坐飞机的,按经济舱标准报销。第十六条员工探亲途中有下列情形的,可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不超过200元/天。(一)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二)连续乘坐汽车及其他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停车住宿一次,报销一天的住宿费。(三)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时间的住宿费,可凭相关证明和住宿费发票,按实际等待恢复的天数报销住宿费。第十七条员工本人结婚(含再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婚假。员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可给予7天婚假。

10、员工去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符合晚婚条件(男员工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员工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公司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员工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休婚假,否则视为员工主动放弃婚假。项目经理部应自员工提出休婚假之日起,根据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一年内安排员工休完婚假。第十九条员工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办理丧事的,由项目经理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如需员工本人到外地

11、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行给予6天以内的路程假。第二十条女员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二十一条已婚女员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即:晚育的,除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已婚男员工配偶晚育的,由男员工本人提出,给予男员工护理假15天。公司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所在地省、市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产后,自产假期满之日起,经本人申请,项目经理部批准,可给予不超过24个

12、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按非在岗员工管理。第二十三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且未请哺乳假的,每天工作时间内项目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二十四条怀孕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二十五条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集团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

13、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二十六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二十七条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请假的天数,原则上以医生的建议休假天数为准,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累计病休时间内,累计请病假天数不得超过医疗期的天数。第二十八条员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和病历,其中病假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员工一个月内

14、请病假三次及以上的,员工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加盖医院公章。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对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材料有疑议的,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一致的,项目经理部按规定给予病假,并承担员工的复查费用;复查结果与病假证明材料不一致的,按复查医院出具的意见给假或者不给假,复查费用由员工承担。第三十条员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病假的,其骗取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一条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项目经理部应给予工伤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第三十二条员工工伤假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

15、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第三十三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需要给予公假。公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第三十四条员工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可以请事假。项目经理部批准员工事假,一个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一个年度累计不得超过30天。第三十五条员工请假应当事先由本

16、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经理批准后休假。员工未经批准自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员工不能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假,在征得项目经理同意后先行休假,但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第三十六条员工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在休假期满前,按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经批准的,休假期满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三十七条项目经理部正职请假,由综合部审核,党政正职相互审批,向片区分管公司领导和公司党政正职报告。项目经理部未设立专职书记的,由片区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由其综合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第三十八条员工休假期满,应在返回工作岗位两个工作日内销假,在员工请假申请单上填写销假日期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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