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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2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5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九、基金收益分配29十、基金信息披露30十一、基金费用3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3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十五、禁止行为37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
2、基金财产的清算38十七、违约贡任40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1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二十、其他事项41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1鉴于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三层邮政编码:100007法定代表人:路秀妍成立时间:2016年11月17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
4、162371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邮政编码:100808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办理汇兑;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
5、税款等;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以非牵头行身份参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牵头组织的银团贷款业务;邮政储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吸收对公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
6、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南华丰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7、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H)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四)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
8、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9、的比例范围为60机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朝95%;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10、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11、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机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乐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
12、到期后不得展期;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机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乐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乐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乐1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
13、0%;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14、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乐21、本基金管理人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除上述第2、12、19、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15、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