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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建议目录完的我国天蚪定财产制的法律仪1.1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慢Ie.M/31.2 榭E公证为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13It全夫赛的定财产间的变更及IB销程用1.5 1.6 91Snigffi财产9IaBmmBZAffiseef1.tMMMMMMMMMMM5通过上文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立法状况的分析论述,分析了几个相对典型的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案例并从中发现我国制度需要改诳之处,并且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完善的德国和法国的夫妻契约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可以明显地发现我国夫妻约定的产制度需要完善之处以及改进的方向,所以在文章的这一部分,笔者将浅议建议,希望能
2、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做出一点贡献。1.1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行为的性质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性质不能被法律明文确定下来,那么法官在审判有关夫妻约定的产为议案件的时候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将会无所适从或者说具体选择哪部法律审判给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天妻之间的财产协议可以根据具特定身份情况通过婚姻法进行调整,同时该协议也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因此,如果法官选择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则似乎也没有法律适用上的过错。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就规定,如果夫妻一方粕其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另一方,并且在履行转让手续前赠与人放弃赠与,则赠与人享有任息撤销权,这受合同法的约束。但是.合冏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
3、等有关身份关系处议应受其他法律管辖乙在中国,夫妻之间财产协议的适用之所以混乱,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表明夫妻之间的财产处议是一种身份行为,从而导致法官在现实生活中要对两种法律适用的选择做出判断,因此弄清夫妻之间财产合同的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夫者约定财产讼议与赠与合同的区别通过对比我国婚姻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见一斑。从内容上来讲,夫妻约定财产处议是夫妻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结合,而赠与合同只是单纯的就财产进行处芭;从标的物方面来看.天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标的物可以是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天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而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赠与人个人享有的合法财产。I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契约与赠与会冏之间其
4、实有本质的区别,即前者与身份紧密相关.而后者只是单纯的处置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自2001年修改以后.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2021年颁行的民法典中又对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主体进行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修改,即将原来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主体“夫妻”改为“男女”双方.婚姻法的合同关系中纠结着婚姻家庭等身份关系,相对于合同法来说属于特别规定。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应当由婚姻法来进行规范,所以明确夫妻财产契约属于身份行为尤为重要。1.2 规定公证为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配偶之间订立财产契约之后具体何时生效的问题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通常说来,该协议一
5、旦就主要条款在夫妻二人之间达成合怠即为生效;而该处议的外部生效要件,则要配偶一方提供证明来举证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第三人知道天妻间存在财产协议,或者第三人主动承认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知道配偶间的财产协议。在其他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生效时间不尽相同。日本法律规定该协议对抗第三方以及夫妇的继承人的要件是登记2;德国与法国的相关法律都规定得更为严格,即该协议不登记就不生效,不管是对于配偶双方还是配偶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都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我国大陆地区的规定相似,但略微严格,即没有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但同样也是不登记即不能对抗第三人,至于该协议成立后对于配偶二人的约束
6、力同践,按学理解释通常认为夫妻二人一旦对该办议达成共识即在两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力上述发达国家都具有较好的法律体系,其立法经鸵值得我国借鉴。在我们国家.订立了夫妻财产契约的配偶双方,一旦感情破裂走上圈婚道路后.认为该契约于己不利的一方往往会否认订立该佛议的自愿性,致使该夫妻约定财产为议被架空。外国的立法经验可以根据我国国情进行合理借鉴,比如制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公示公证程序,即该协议非经公证对第三人以及未领取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不产生效力,婚前订立该协议并予以公证的,于夫妻在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结何群11我国大亚财产妁定法律适用向典研究宁JUt会科学2013年并4期。(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
7、夫妻订右法定财产制相异的契妁时,除非于屿娟申报前进行登记,不和以之对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3(台湾民法典外一千零八条坦定r“大正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I卜蛀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婚证书时生效;婚后订立该协议的,于公证之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但对于夫妻二人来讲则于处议成立时就产生效力。13健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及撤销程序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允许配偶之间订立财产契约的国家,都允许夫妻合意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只不过变更权利或者撤销权利行使的条件和需要崔行的程序不尽相同.当然极个别国家.比如日本.为了维护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稳定性不支持配偶二人婚后再对该处议进行修改或者是撤销。在法国,配偶间订
8、立财产协议后是可以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而且其相关制度规定完备,根据财产契约订立时间的不同,即婚前订立还是婚后订立,规定了不同的变更或者撤销条件以及程序,德国法律也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自己订立的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者废止。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本就是在尊重当事人怠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基础上订立的,那么自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根据自由息志原则在二人合意变更的情况下进行变更.或双方需要撤销的时候进行撤销。现代社会中,人们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婚姻观念也日新月异。所以允许婚姻当事人进行财产契约的自主变更或者撤销才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需要。但是遗憾的是,在我们国家各方各面都逐步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
9、变更和撤销规定竟然还设有在我国婚姻法或者民法典中体现出来.法律是滞后的,但我国发展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制定像法国、德国等国家一样完备的夫妻约定财产为议迫切需要。笔者认为.变更或者撤销配偶双方先前的财产处议,一样需要公示公证,这样N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公平。1.4建立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制度我国婚姻法仅对夫妻财产契约下的夫妻债务对于第三人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只有当第三人明确知道侨议存在,或者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协议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主张配偶间订立的财产契约对第三人也具有效力。但在现实生活中,受有不利益的夫妻一方往往很难举证第三人知道.而第三人即使知道往往也会因为各种考
10、虑不承认自己已知的事实。因此,应建立一种登记制度以求在产生纠纷时对夫妻一万以及第三人都有保障及约束作用。在建立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制度方面.我们不妨了解一下日本和德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以求借鉴经蛤。日本民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在婚前选择是否订蒋月,(班姆家窿与继承法1.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依.立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如果双方选择了订立该类型财产协议,那么就自动排除法定夫妻烟产制度的适用。同时,该财产出议应该在申报结婚之前进行登记,只有这样,该协议才能够在生效的同时也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将财产契约进行登记既是配偶双方订立的约定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也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可见在日本的法律
11、中,登记制度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德国法律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与日本不同,但是相关制度也很完善,值得我们探讨借鉴。德国法律明文规定,配偶二人若主张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对第三方具有对抗效力.那么该出议必须在与配偶一方有实际联系或者有法律上联系的初级法院进行过登记,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在与第三方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第三方明确知道该财产协议的存在及内容。在德国,配偶对双方订立的财产协议迸行登记时,二人应当共同提交申请并提供公证的证明文件,然后由相关法院通过特定报刊来发表公告。若有第三人需要查看该夫妻的相关财产协议的内容,可以提交申请并核准后进行查看。德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这部分规定.是比较完善和值
12、得借鉴的,这左够较为充分的保障第三人的知情权,保障交易安全。国外相关的对抗第三人的登记制度固然优良,但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空.赞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并不能生搬硬套到我国,我们应当思考在借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夫妾约定财产协议的登记制度。对于我国司法资源紧缺这一现状,就不能照搬德国的规范,不能要求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协议进行登记也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针对该配偶之间协议的知情权的资询也不应当交由法院。我国的婚妪登记机构是民政局,不妨将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登记之权也交由民政局.相关的利害关系人需要查询该登记了财产协议的夫妻之间的财产状况时,只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福行相
13、关的手续即可。这样的制度,减少了受记时对法院司法资源的压榨,也避免了日后出现纠纷时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适合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基数庞大的国家面对的司法资源紧缺的国情。而且,我们应当明确.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明了夫妻勉产协议完成了公示的程序.不登记不影响该为议在夫妻二人之间生效。I5明确适用委托代理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合意订立合同;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智力和年龄相符的合冏。但是.我国婚姻相关的立法不是特别的集中,在不同的童节中都有体现。中国的天委财产制度分散在特定的单一法律中,尚未形成一个制
14、度。5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订立主体的行为能力要求,我国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但依据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规定,不难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主体应当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或者是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褥国设立有监护法院,在涉及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缔结婚姻时,德国法律规定要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诳行代理,并经由监护法院,这无疑为这两类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提供了双重保护。笔者愚见,既然我国法律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夫妻约定财产佛议,那么也可以借签德国关于无民事行为爱力人和限制民事
15、行为战力人的代理制度,为天妻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方进行代理来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不过我国没有穗国一样的监护法院,特意设立监护法院也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但是我们可以把二重保护的贡任交给民政部门实现,以求实现宜正保护限制民生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目的。1.6明确天妻订约的财产范围天妻在计对双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婚后财产订立财产契约时,其可以进行约定的财产范围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总的来说,其约定的内容应当是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内容。当今的经济形式以及种类都很登杂多变.股票、债券等证券类财产已经走进千家万户,互朕网的发达也形成了诸如比特币的虚阳财产,随若当今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俣护力度逐渐变大.这些无形资产也是生活中重要财产形式的一部分。婚姻法以及新颁行的民法典当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范围的划分没有明确,那么按照通常理解,这些能够带来财产收益的合法资产都应当包括在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的财产范病。但是,法律的严逆性非常重要,笔者建议可以揩具体的财产范胰规定在法律条文之中,对于新兴的财产形式可以以例举的方式来引导人们针对该部分不熟悉的财产诳行约定.何时也可以以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