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王** 文档编号:1593474 上传时间:2024-09-2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1.2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24征求意见稿).docx(22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重庆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提高区域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以及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原则】粮食安全保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藏粮于地、藏粮于技,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

2、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树立大食物观,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第四条【政府基本职责】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第五条【部门基本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依法做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对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实施管理。第六条【基层政府单位责

3、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节约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第七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任务等,编制粮食安全保障相关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政府支持与引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采取财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强粮食安全保障,完善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协同保障机制,调动粮食生产者和地方人民政府保护耕地、种粮、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粮食安

4、全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领域,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机构合理推出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等提供支持,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开展商业性保险业务。第九条【科技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粮食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化工作,完善科技人才培养、评价和激励等机制,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应急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用水平。第十条【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

5、识,引导形成爱惜粮食、节约粮食的良好风尚。第十一条【行为表彰和奖励】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二条【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

6、应的粮食生产功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改善耕地地力等粮食生产的基础条件,确保粮食生产能力并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第十三条【耕地用途管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占用耕地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

7、不减少,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补充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进行核定,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验收。第十五条【耕地监测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建立种植用途监测网络,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耕地质量和濯源用水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第十六条【耕地治理修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搭荒地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复耕。家庭

8、承包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通过组织代耕代种等形式将搭荒地用于农业生产。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坚持量质并重、建管并重、用养结合的原则,健全完善多元投入机制,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配套完善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采取田块整治、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提升耕地质量。第三章粮食生产第十七条【生产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境、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组织协调粮食生产工作,促进提高粮食单产。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第十八条【种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

9、护与利用,鼓励良种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粮食品种;加强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九条【耕种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鼓励粮食生产主体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指导粮食生产主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推进科学施肥用药,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第二十条【科技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以及间

10、作套种等种植方法,鼓励创新推广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支持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提高粮食生产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科技投入,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投入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二十一条【灾害预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自然灾害和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加强干旱、洪涝、高温等自然灾害防御防控技术

11、研究应用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灾害防治属地责任,加强粮食作物病虫害防治和植物检疫工作;健全粮食生产政策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粮食生产者应当做好粮食作物的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病虫害防治工作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条【产业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第二十三条【粮食生产区利益补偿机

12、制】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根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第四章粮食储备笫二十四条【地方粮食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制度,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分为市级政府粮食储备、区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应当以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区县级政府粮食储备为辅的原则,实行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粮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五条【计划管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

13、实行计划管理。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计划、宏观调控需要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制定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地方政府储备分品种、分库点的收购、销售、新增、轮换、动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跟踪调度执行情况,确保计划严格落实。第二十六条【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运营管理】承储地方政府储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

14、度,确保地方政府储备安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鼓励使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现政府粮食储备信息实时采集、处理、传输、共享,确保可查询、可追溯。第二十七条【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仓储及质量管理】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政府储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不得虚报、瞒报地方储备数量、质量、品种,不得擅自动用、混存、串换地方储备以及变更储存地点。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建立质量安全档案,保证政府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15、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第二十八条【企业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供稳价、应急等需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引导和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第二十九条【动用管理】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逐级动用、就近动用的原贝h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地方政府储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动用后,粮食

16、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恢复库存。第三十条【基础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匹配、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食仓储设施,推广应用绿色储粮和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推进仓储科技创新,提高地方政府储备安全保障能力。第三十一条【储备情况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章粮食流通第三十二条【政府流通保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持区域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维护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人力资源 > 信息管理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