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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如何理解带薪年假中的待遇资质、应休天数、折算天数、休假时间概念?【答】劳动关系下,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带薪年休假待遇不适用于劳务关系群体。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1、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资质条件1 )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职工;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首次就业的,应当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在多个单位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一年以上,自第二年的首日起,具备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资质。如,用人单位单位录用应届毕业生的,
2、在本单位第一年工作期间,不具备享受法定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资质,自第二年首日开始,依法享受每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天数。3 、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资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需要注意的是,1 )带薪年休假应休天数的确定依据是“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包含其个人就业生涯的累计时间和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2 )带薪年休假天数是指工作日休假的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3 )如何确定职工本人累计H作年限,参照关
3、于企业职H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执行。3、考核周期与折算天数1 )带薪年休假的考核周期是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2 )职H年中入职或年中离职的,当年度的应休年假天数应当分别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折算。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
4、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3 )天数待遇升级的分段折算在劳动关系维系期间,职工本人累计工作年限满足应休天数升级时,以应休天数升级当日为准,前后分段分别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给予折算。前后时间折算的应休天数之和为本年度的应休天数。4、休假安排与休假时间1 )职工可以申请休息年休假,单位也可以统筹安排
5、休息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H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2 )职H申请休息年休假的,单位可以根据其规章或生产经营需要酌情审批。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章,明确规定,以在本单位本年度已经工作的时间给予折算的天数为准假天数;也可以规定,入职职工应当在本单位H作确定的一段时间后,方可申请休息年休假;也可以明确规定,年休假实行跨年度休息休假。3 )用人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规范书面通知,明确集中安排休假的
6、具体日期和天数,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劳动报酬待遇。休假天数必须是以H作日计算。4 )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H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职工年中离职的,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